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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居民房做商业运用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7-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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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年度 2017 类别
代表姓名
工作单位
承办单位
附议代表
文号
年度 2017
类别
代表姓名
工作单位
承办单位
附议代表
建议内容

代表

建议

内容

scmxtz市第十八届人大第一次会议

代表建议、批评、意见

会字第87号     

事由:关于禁止居民房做商业运用的建议

内容:

十亩地村的村民盼望着进行旧村改造,然而想要拆迁却不容易。村庄沿街的平房存在民房商用现象,这部分村民因为经济利益问题不愿拆迁,拆迁所得货币补偿只需几年租金即可赚回。

建议相关部门建加大力度规范居民房商用行为,对住宅房做商业用房的商家不予颁发营业执照。出台相关规定,对民房商用行为进行查处。

部门

答复

意见

 

 

scmxtz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市十八届人大第一次会议第87号

建议的答复

 

周学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禁止居民房做商业运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4年,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政府监管方式,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保障创业创新,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推进工商注册制度的重大决策。“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是其中一项重要的改革措施,是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全面放宽市场准入、充分释放改革红利的重要一环。

2016年,为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准入条件、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降低创业成本,青岛市政府制定了《青岛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青政发[2016]17号)。根据该办法第四条“商事主体住所是商事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凡是能够作为公示商事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确定司法和行政管辖的场所均可作为住所。”和第五条“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承诺应就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做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申请人凭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申请登记。申请人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关不再审查其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无权禁止居民房用做商业用途。

在监管职责方面,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和《scmxtz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即政办发〔2017〕21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经营管理,依法查处住宅小区内的一般经营事项的无照经营行为,协同有关部门查处许可经营事项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规定,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对住宅小区内一般经营事项的监管,并配合其他单位的专项整治活动。

scmxtz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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