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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市民办培训机构监管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5-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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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年度 2015 类别
委员姓名
工作单位
承办单位
附议委员
文号
年度 2015
类别
委员姓名
工作单位
承办单位
附议委员
提案内容

提案

内容

scmxtz市十三届政协四次会议

提     案

会字第37号

事由:关于加强我市民办培训机构监管的建议

内容:近年来,我市民办培训机构如雨后春笋,数量快速增长令人应接不暇,与此同时,这些机构也暴露出很多的问题,一些不良的培训机构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如何进行有效监管,净化教育培训市场,值得大家关注。

     一、当前我市民办培训机构存在的问题

  (一)培训机构众多,自生自灭状态。各类民办的辅导补习及各种艺术培训机构很多,既有语文、数学、物理、化学、英语等毕业必考的保分培训班,又有舞蹈、主持、散打、跆拳道、乒乓球、琴棋书画等孩子各种特长爱好艺术训练班。特别是英语和孩子特长爱好培训的最多,而且这些机构处于一种随意、无序、失管的状态。

(二)机构资质不全,监管有待加强。一些培训机构根本没有相应的办学凭证,可能是打政策的擦边球,多数的营业执照内容就是教育咨询。很多培训班没管理制度和对孩子家长后期的信誉保证,一些孩子去了一段时间后,感觉没有效果不想再去,但学费已缴又无法退回,矛盾很多。

(三)虚假宣传满天飞,欺诈行为到处有。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为了尽可能多地争取生源,往往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投入到广告宣传中。在宣传中,夸大其实并不存在的办学资质、办学设施和师资力量,不切实际地使用“一对一名师辅导”、“包通过考试”、“大幅提升学生成绩”等字眼,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上当受骗。很多培训班挂着名人名师相片宣传,以此来吸引生源,但是平常上课培训从来都不见相片上的人,都是弄虚作假。

(四)注重短期经济利益,办学条件良莠不齐。大部分民办培训机构只注重短期的经济效益,没有形成完整系统的教学模式,市场上什么课程热就培训什么;培训场所往往随经营方式需求而设,部分租用民宅、车库、闲置场所作为培训场所,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聘请的教师水平参差不齐,缺乏相应资质,培训成效难以保证。

(五)故意设置合同陷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很多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为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在合同中故意设置陷

阱,设立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例如,签约时,培训机构的老师说得天花乱坠,但事后却矢口否认,而在培训机构的合同条款中“本协议无新增条款,任何口头承诺均无效”已几乎成了潜规则。

以上各种现象,扰乱了教育秩序化发展,扰乱了孩子在学习成长阶段的正常生活,同时给家长带来了经济损失对孩子又无什么作用,反而影响到孩子小的心灵受到了创伤,厌倦后期的正规上学。

二、意见建议

  (一)加强执法监管。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建立包括民办培训机构名称、经营场所、培训内容等信息的详细台账。对无证无照擅自从事教育培训活动、擅自变更住所、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超越经营范围的,依法予以规范和查处。要明确培训机构的监管部门,对培训机构的名称设立、收费标准、师资水平、培训场所等方面进行规范化管理,对无证照的培训班要依法取缔,对正规培训机构进行不定期的突击检查。建议教育部门要将有资质的正规培训机构做统计,并在网上进行公布和宣传,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加强对教育培训招生广告的监测力度,严查虚假宣传行为。在户外广告登记工作中,要严格规范教育培训招生广告的内容,加大对各类媒体发布的教育培训招生广告的监测力度,对存在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三)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定期发布消费警示。充分发挥12315投诉举报平台的作用,及时协调解决消费者与培训机构因教学质量、培训费用等因素引起的纠纷,严厉查处培训机构设立“霸王条款”、故意欺骗消费者等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整合社会资源,形成监管合力。工商部门应积极联合教育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税务部门、公共社区,广泛整合社会资源,充分发挥联合行动的力量,进一步规范和净化教育培训市场,保护合法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答复

意见

办理方式:面复                                

scmxtz市教育体育局

关于对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37号

提 案 的 答 复

孙德宏、周比冠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市民办培训机构监管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民办培训机构的审批登记和准入制问题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14年青岛市人民政府下发的青政发[2014]10号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意见》以及2013年scmxtz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即政发[2013]45号文《scmxtz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了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与监督职责。同时,对民办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也做出了明确的规范。截至目前,我局审批注册的民办培训学校已达60所,年培训规模达到20000余人。无论从数量上还是从质量上,都走在了青岛其他区市的前列,较好地满足了人民群众的培训需求。

在审批登记过程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程,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从严把好民办培训机构的入口关,既注重办学条件、师资水平、经费投入等“硬件”的审核,又注重办学方向、办学思想、管理人员素质等“软件”的考察。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批,对已经批准的出现违规问题的限期进行整改,确保民办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

继续加强对民办培训机构的抽查与管理,进一步规范其办学行为,使其诚信办学,办出特色,创建品牌学校。同时,拟成立“scmxtz市民办教育协会”,利用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引领与自律。

二、民办培训机构公示问题

每年12月开始,根据青岛市教育局的统一布置,对我局审批注册的民办学校进行办学情况年检,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学校进行财务审计,全面查找学校办学过程中的存在的问题并予以反馈整改。对年检结果,青岛市教育局统一于四月份在青岛日报和青岛市教育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下步工作中,我们将结合scmxtz的实际情况,通过我局政务微信公众号“scmxtz教育”、scmxtz教育网或scmxtz电视台向社会公布我局审批注册的年检合格的民办学校,让家长合理的选择正规持证的文化艺术培训学校。

三、招生广告问题

根据广告法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意见》,民办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在发布前报审批机关备案。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不得发布未经审批机关备案或者与备案内容不一致的招生简章和广告。

委员建议中所提及的乱发广告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与非法办学参与招生宣传相关。下步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广告审核管理,使民办学校在发布广告前及时进行备案。积极协调公安、工商、民政等部门,加大对非法办学、虚假宣传、蒙骗学生和家长的招生广告的查处力度,维护我市民办培训机构的良好形象。同时,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的监管机关也应主动管理,对违规发布广告的广告商进行相应处罚。涉及法律后果的,广告商和相关媒体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单位印章)

                                  2015年5月12日

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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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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