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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mxtz区人民政府关于对scmxtz中心城区东部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18-09-30

scmxtz区人民政府

关于对scmxtz中心城区东部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公告

即政发〔2018〕47号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scmxtz中心城区东部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scmxtz区潮海街道办事处东关街以东、蓝鳌路以南、国道G204以西、墨水河以北围合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不含佳和医院、东方花园小区及东方花园西鲁鹰汽修厂小区、刘若拙墓、水文站)。

   二、房屋征收部门:scmxtz区住宅发展保障办公室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scmxtz区潮海街道办事处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

   五、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期限

(一)胜利居委会所辖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自2018年10月16日至2018年11月14日。

(二)胜利居委会所辖以外的国有土地上房屋:与房屋坐落村庄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同步进行,签订补偿协议期限以村庄发布的搬迁通告为准。

六、被征收人搬迁腾房期限

(一)胜利居委会所辖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自2018年10月16日至2018年11月19日。

(二)胜利居委会所辖以外的国有土地上房屋:与房屋坐落村庄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同步进行,搬迁腾房期限以村庄发布的搬迁通告为准。

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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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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