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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印发了《青岛市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经办规程》(青医保字〔2025〕31号),现对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国家医保局《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山东省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分别于2024年12月18日、2025年3月20日出台。为严格落实国家、省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组织对《青岛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青医保中心〔2023〕2号)和《青岛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青医保中心〔2023〕3号)进行了修订,形成《青岛市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经办规程》。
二、决策依据
1.《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医保办发〔2024〕33号》
2.《山东省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鲁医保办发〔2025〕5号》
三、出台目的
根据国家医保局2号令、3号令有关要求,对照国家和省局规程逐条梳理,并结合我市实际进行细化完善,确保我市医保协议管理工作在制度层面与上级政策保持一致,在操作层面上统一全市经办标准和流程。
四、重要举措
(一)将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规程梳理整合
参照国家和省版经办规程,将2023版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两个经办规程进行了梳理和合并。
(二)明确医药机构申请条件和业务类型。
将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资质条件、基本条件、申请材料以及不予受理情形等管理要素向国家医保局2号令、3号令和国家、省局经办规程靠拢,基本要求保持一致。
(三)细化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经办流程。
按照国家、省规程,进一步细化评估、谈判形式内容,明确部门之间的业务协同。
(四)强化协议履行的动态管理。
1.重大信息变更按照国家、省规程进行修订。
2.增加变更地址或新增延伸点的要求。
3.对连续未开展医保相关业务给予解除协议时限进行统一。
4.明确定点医药机构退出机制,在新规程中增加了中止、终止或解除协议情形,规范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处理流程及后续信息维护等相关工作,厘清责任分工。
5.根据国家、省局关于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工作要求,在规程中增加了对定点医药机构相关支付资格人员信息维护的要求,明确对违反医保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相关责任人员,根据违规行为性质和负有责任程度,按规定给予记分、暂停或终止医保支付资格和费用结算的处理。
(五)修订完善医药机构申请医保定点评估内容
根据省规程中的评分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工作情况,对医药机构申请医保定点评估项目和分值进行调整,确保评估公平、客观、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