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众和城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 政策规定
《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应当将购房时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部分面积,按照成交价格与购买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 土地收益等价款计算标准
(一)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购房人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部分面积,按照成交价格与购买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可以上市交易。如成交价格低于存量住房交易价格标准的,以存量住房交易价格标准为准。
计算公式:应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成交价格-购买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50%×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部分面积。
(二)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的,购房人根据存量住房交易价格标准,按照第一款规定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计算公式:应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存量住房交易价格-购买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50%×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部分面积。
三、上市交易办理流程
按照申请审核、交易登记、缴款领证等流程办理。具体流程如下:
(一)交易申请。向区房地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scmxtz区政务服务大厅二楼1号窗口领取),窗口受理后,对产权人上市交易材料进行审核。
需提供的资料:1.身份证2.结婚证3.不动产权证4.购房份合同
(二)网签备案。产权人(申请人)持《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到网签窗口办理网签备案。
(三)登记申请。申请人持《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网签合同、身份证明原件(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原件、发票原件和契税税票原件、不动产权证书等资料到综合窗口办理转移登记。
(四)缴款领证。申请人持回执单分别到税务、登记发证窗口缴纳土地收益价款、税款等,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参照以上上市交易办理流程办理。
四、实施时间
自本通告对外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取得完全产权)申请审批表
青岛市scmxtz区房地产业发展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