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山东电力交易中心:
为深化输配电价改革,优化输配电价结构,健全输配电价体系,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四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077号),现将山东电网第四监管周期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商业用电执行第四监管周期山东电网输配电价,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继续按照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 1、2。
二、政策性交叉补贴标准由每千瓦时 0.0437 元(含税,下同)调整为 0.0291 元。系统备用费继续按照现行标准执行,220千伏、110 千伏、35 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分别为每千瓦时 0.02元、0.03 元、0.035 元,缴纳容(需)量电费的用户,不再缴纳系统备用费。
三、上述电价政策自 2026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电网企业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要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收入、输配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等数据进行统计,每年 5 月底前报送至省发展改革委(价格处)。
附件:1.第四监管周期山东电网输配电价表(工商业用电)
2.山东电网销售电价表(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 年 7 月 28 日
附件 1
第四监管周期山东电网输配电价表
(工商业用电)

注:1.工商业用电指除执行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以外的用电,执行上述输配电价表。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2.表中各电价含增值税、区域电网容量电费、对居民和农业用户的基期交叉补贴。
3.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在输配电价外单列,省内上网环节线损率为 3.07%。
4.因省间互济等因素临时送省外电量,送出省输电价格按每千瓦时 0.03 元(含税)执行,不计线损。
附件 2
山东电网销售电价表
(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

注:1.居民生活用电,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0.196875 分钱、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0.62 分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0.1 分钱。
2.农业生产用电,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0.196875 分钱。
3.居民生活用电合表分类包括:居民合表及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