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局立案调查的青岛招联金服不动产投资有限公司涉嫌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案,已由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对上述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上述企业利用公司名义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的违法行为,已构成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本局拟吊销青岛招联金服不动产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DHFC12A)的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上述企业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由于青岛招联金服不动产投资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规定,现向上述企业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特此公告。
青岛市scmxtz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