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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8-14

各镇、各街道、区委各部门、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区属各国有企业:

  为认真落实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青办发〔2017〕33号)要求,发挥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区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律师工作实际,制定了《青岛市scmxtz区公职律师制度》《青岛市scmxtz区公司律师制度》,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青岛市scmxtz区公职律师制度

        2.青岛市scmxtz区公司律师制度

                                                           青岛市scmxtz区司法局

                                                                2019年8月14日

  附件1:青岛市scmxtz区公职律师制度

  一、公职律师职责

  1.履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职责;

  2.受所在单位委托,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

  二、公职律师在执业中享有的权利

  1.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律师法等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以及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2.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3.担任公职律师期间履行公职律师义务、年度考核合格的,工作经历计入律师执业年限;

  4.公职律师因辞职、退休等原因脱离原单位,可以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执业,其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公职律师在执业中应当承担的义务

  1.接受所在单位的日常管理,接受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的资质管理和监督指导,接受律师协会行业管理,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

  3.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单位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

  4.依法依规使用公职律师证书并妥善保管,不得伪造、涂改、转让、抵押、出借和毁损,因工作岗位变动不再从事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的,其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及时变更或注销;

  5.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附件2:青岛市scmxtz区公司律师制度

  一、公司律师职责

  1.履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责;

  2.受所在单位委托,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

  二、公司律师在执业中享有的权利

  1.在从事公司法律事务中享有律师法等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以及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2.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3.可以参加律师职称评定;

  4.担任公司律师期间履行公司律师义务、年度考核合格的,工作经历计入律师执业年限;

  5.公司律师因辞职、退休等原因脱离原单位,可以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执业,其担任公司律师的经历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公司律师在执业中应当承担的义务

  1.接受所在公司的日常管理,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资质管理和监督指导,接受律师协会行业管理,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

  3.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4.依法依规使用公司律师证书并妥善保管,不得伪造、涂改、转让、抵押、出借和毁损,因工作岗位变动不再从事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的,其公司律师证书应当及时变更或注销;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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