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功能区,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scmxtz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青岛市scmxtz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4月9日
青岛市scmxtz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的社会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司法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从本区相关行业、领域中遴选人员,经本人同意,聘请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
第三条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三)具有较强的法治意识和监督意识;
(四)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应的工作能力;
(五)年满二十三周岁,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六)具有专科以上学历,身体健康。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二)因违法违纪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三)具有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记录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条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选聘主要采取个人报名、单位推荐、定向邀请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初步审查确定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人员,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五天。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拟聘人员,颁发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聘书和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证件。
第六条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区司法局组织下,通过明察暗访、调研等方式,对本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工作职责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对在行政审批、行政监管、行政执法、公共资源交易、产权办理和社会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执法情况提供监督线索,其职责权限包括:
(一)应邀参加行政执法监督计划制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以及行政执法专题调查研究等活动;
(二)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存在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时向其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区司法局报告;
(三)发现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存在问题的,向区司法局报告;
(四)参加区司法局组织的与监督工作有关的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
(五)针对优米有没有app,关系群众、企业切身利益的重点执法领域向区司法局提出监督建议;
(六)了解、掌握行政执法机关执法队伍建设情况和法定职权情况,反映群众对本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意见、建议;
(七)承担区司法局委托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任务。
第七条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认真履行职责,规范自身行为;
(二)遵纪守法,遵守制度,保守秘密;
(三)不得以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名义从事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无关的社会活动;
(四)不得妨碍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公务活动,不得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五)正确使用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证,不得转借或者另做他用;妥善保管,一旦遗失,应当立即报告区司法局,并由其公告声明作废。
第八条 区司法局负责对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日常工作进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日常工作规则;
(二)组织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和相关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三)组织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参加各类行政执法培训活动;
(四)了解和汇总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并向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反馈相关问题和意见、建议;
(五)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九条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职责时,涉及与本人有直接利益关系或者亲属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情形,应当回避。
区司法局发现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有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自行回避。
第十条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证件由区司法局统一配发、管理。履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证件。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支持、配合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开展工作,为其工作提供方便。
第十二条 区司法局收到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反映有关行政执法行为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转交并督促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处理,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调查核实;经核实有问题的,应当明确整改期限,并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书面报送区司法局。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对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情况,可以向区司法局进行投诉举报。
第十四条 区司法局原则上每年组织召开一次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座谈会,总结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听取对行政执法监督的意见建议和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评价。
区司法局每年对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积极履职、成绩突出的人员,给予通报表扬。
第十五条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每届聘任期为三年,聘任期满自动解聘,也可以连续聘任。
第十六条 区司法局应当加强对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管理,按照“一人一档”的原则,建立档案,对其行政监督工作进行记录保存。
第十七条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司法局予以解聘:
(一)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所列情形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以上不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的;
(三)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
(四)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聘任期内书面声明辞任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
第十八条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聘期内辞任或者被解聘的,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及时将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证交回区司法局,区司法局应当对收回的证件予以作废公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