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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岛市scmxtz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370215007002020065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中共青岛市scmxtz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11-01
发文字号 便笺 发布日期 2020-11-01
有效性 公文字号 便笺
生效日期 2020-11-01 废止日期
制发机关 中共青岛市scmxtz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无
索引号 370215007002020065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中共青岛市scmxtz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11-01
发文字号 便笺
发布日期 2020-11-01
有效性
公文字号 便笺
生效日期 2020-11-01
废止日期
制发机关 中共青岛市scmxtz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无

中共青岛市scmxtz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功能区,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青岛市scmxtz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1月1日

              

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前在面”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提升全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水平,根据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以“一次办好”改革理念打造大调解中心的实施意见》要求,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认真落实《人民调解法》、《山东省多元纠纷促进条例》,以及党中央、省委关于加强市域社会治理和基层治理工作的系列文件精神和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渠道,让人民群众更多自愿的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依法设立的调解特定行业、专业领域的矛盾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是贯彻落实“省委工作攻坚年”和“全省十大领域信访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部署要求,是推进新时代调解工作创新发展的务实举措。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的主渠道作用,形成适应矛盾纠纷多元化复杂化专业化形势需要、覆盖重点行业专业领域功能、依法规范高效便民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新格局,以专业便捷的服务质效,不断提升调解工作的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党政领导原则。坚持人民调解的基本属性,发挥人民调解的特点和优势,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司法行政机关牵头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其他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格局。  

(二)坚持依法组建原则。根据《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组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依法化解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做到程序合法、运作规范。  

(三)坚持主体责任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需要,负责本行业领域调解组织建设,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规范运作创造良好条件。  

(四)坚持因需设立原则。立足各行业需求、特点和规律,因地制宜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  

(五)坚持创新务实原则。按照整体推进、突出重点、体现特色、务求实效的思路,创新人民调解工作理念、机制和方法,不断提升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成效。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1.聚焦重点领域。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培育和推动各领域行业设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2020年11月底,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道路交通、退役军人、教育、信访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妇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要建成并规范发展相对应的调解组织。对已经建立、覆盖的地方,要进一步提高、巩固和完善;未覆盖的地方,要根据实际需要及时推进。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领域内的矛盾纠纷,非诉化解比例要力争达到60%以上。  

2.明确设立主体。遵循主体责任原则,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内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工作;对暂时不具备条件建立的,可以依托现有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  

3.依法规范设立。按照《人民调解法》及相关工作规定,对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印章、标牌、标识、文书、档案、制度等进行统一规范,并根据各行业实际明确调解范围。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要以方便群众调解为目的选择办公地点和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应悬挂统一的人民调解组织标牌和标识,方便群众调解纠纷。  

4.加强备案统计。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设立、变更时,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其设立单位应自设立或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组织名称、设立主体、人员组成、工作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区司法局备案。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撤销时,应自撤销之日起三十日内,除以书面形式报所区司法局,还应将印章、证件、档案文书等相关物品一并移交处理,区司法局应及时将撤销情况通报区人民法院。  

(二)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1.规范人员构成。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会的调解员由设立单位或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法律顾问、相关科室负责人、行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政法部门退休人员和相关行业领域专家学者等担任。调解员应当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调解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相关行业、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3至9人组成,一般应由设立单位组织推选产生,设主任1名。  

2.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制度。坚持“人员职业化、工作专业化、待遇薪酬化”的原则,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配备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各单位和部门聘任律师等专职调解员所需经费,从部门公用经费列支。调解服务需求少的单位和部门,可结合实际,采取按件付费方式。需要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应当遵守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  

3.明确专职人民调解员的任务职责。专职人民调解员重点履行以下职责: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弘扬社会公德,预防矛盾纠纷发生;开展矛盾纠纷定期排查、集中排查和专项治理排查活动;建立并认真履行矛盾纠纷预测预防预警、排查调处化解等工作制度,掌握了解社情动态,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提出调处化解意见;认真做好纠纷登记、调解统计、文书档案管理和“智慧调解”系统录入等工作。  

4.加强人民调解专家库建设。根据化解矛盾纠纷需要,聘请法学、心理学、社会工作及相关行业专业领域专家学者和具有丰富人民调解经验的实务工作者,组建区级人民调解专家库,为化解矛盾纠纷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和调解建议。  

5.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和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区司法局负责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员的岗前培训和年度培训,指导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完善人民调解员选聘、学习、培训、考评、奖惩等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日常管理。各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建立岗位责任和绩效评价制度,及时掌握人民调解员工作情况,对不称职的人民调解员及时调整或解聘。  

(三)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1.加强业务建设。区司法局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纠纷受理、调解、履行、回访等工作制度,建立调解工作档案,规范调解文书,将调解登记、调解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分析研判、信息反馈制度,根据矛盾纠纷调解情况,把握趋势规律,分析发生原因,提出对策建议。  

2.规范调解流程。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实施调解,规范调解行为。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受理并依法调处涉及本系统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申请调解的矛盾纠纷,区人民法院、信访等部门委托转办的各类矛盾纠纷。对调解不成的矛盾纠纷,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等其他合法途径妥善解决。对涉及人员多、影响面广,可能引发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的纠纷,要及时向公安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疏导化解工作。  

3.完善工作机制。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之间建立协作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专业调解人才资源共用,形成调解合力;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与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之间建立联动机制,发挥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核心作用,增强调解实效。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以及诉讼、仲裁的衔接联动机制,通过司法确认的方式,增强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不断提升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是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任务,各有关部门要把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作为提升社会治理和管理能力的重要抓手。区委政法委牵头做好推进工作,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纳入平安(综治)工作考核体系,协调推动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派员入驻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形成适度汇集的规模效应;区司法局要切实履行指导职责,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设立、制度建设、业务规范和人民调解员选任培训等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工作场所、办公设备、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推进各项工作开展;区民政局要鼓励和引导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会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把符合条件的专职人民调解员纳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和职业水平评价体系;区人民法院要通过选任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邀请调解员旁听民事案件审理等形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及时开展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  

(二)落实工作保障。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设立谁保障”的原则,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和必要的工作经费,根据工作量和实际效果合理确定专职调解员的生活补贴和案件补贴,对重大疑难复杂调解案件可“一案一议”。区财政局应将人民调解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拨付到位。鼓励社会各界通过社会捐赠、公益赞助等方式,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提供经费支持。

(三)强化督导考核。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加强和改进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的方法和措施,对存在问题较多、不适宜运作的,在区司法局指导下进行重组或撤销。区司法局定期向区委政法委、人民法院通报全区内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名录。区委政法委要加强督导,及时推进,对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不重视、不到位的相关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民政部门对不适合、不称职的承接人民调解服务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予以撤销或更换。  

(四)营造良好氛围。通过各类媒体、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让群众更多了解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运作机制,引导群众自觉、自愿、主动选择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积极探索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做法,大力表彰、宣传工作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的公信力,营造人人参与调解、人人共享和谐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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