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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即复决字[2024]第176号
申请人:谭某某。
被申请人:青岛市scmxtz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驻青岛市scmxtz区鹤山路156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8日通过12315平台对其提出的投诉举报作出的编号1370282002024011169960401的答复不服,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4年6月7日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8日通过12315平台对其提出的投诉举报作出的编号1370282002024011169960401的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24年01月11日通过全国12315投诉平台向scmxtz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商家销售虚假宣传一案,投诉scmxtz区xxx酒业销售店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scmxtz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3月28日作出了平台办结反馈回复如下:见(附件),申请人收到答复后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错误,有渎职,包庇嫌疑。在拼多多xxx酒业店购买了酒到货发现没有有机标志,询问商家后也没有提供有机证,但购买页面中的商品参数宣传有机食品,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广告法》和《反不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线索后,可能开展了一些调查核实工作,于2024年3月28日复申请人结案,对申请人依法要求本人购买本批次的原料采购证明、食品卫生证明、有机认证书、包装袋食品安全证明等相关的证明材料亦不提供,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令及总局第20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此回复仅仅是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该行为应予纠正。行政机关对外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应当形式全面、内容完整,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即行说明理由义务,行政执法文书若不能说明作出处理或决定的理由,不仅影响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权威性,也会导致不必要的矛盾纠纷产生,难以令行政相对人信服。未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间时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未在规定时间对申请人告知是否立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未履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一)投诉人撤回投诉或者双方自行和解的;(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对委托承担检定、检验、检测、鉴定工作的技术机构或者费用承担无法协商一致的;(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被申请人回复中未告知申请人调解结果,同时也未履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外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应当形式全面、内容完整,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即履行说明理由义务,行政执法文书若不能说明作出处理或决定的理由,不仅影响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权威性,也会导致不必要的矛盾纠纷产生,难以令行政相对人信服。未履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经现场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但调解协议已经即时履行或者双方同意不制作调解书的除外。调解书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印章,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各执一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留存一份归档。未制作调解书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调解记录备查。综上所述,购买到虚假宣传的产品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不公平影响无法维权;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购买产品质量和检测报告等的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依据(2013)行他字第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更是明确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复议申请人资格。所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判断举报人与相关行政行为有无“利害关系的核心标准。投诉举报分为公益性质的投诉举报”和涉已性质的投诉举报,前者主要是具有涉及公益,与举报投诉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关系。但后者不同,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举报人应当具备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因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而申请行政复议的,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另外《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关于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也有说明,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责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的原则,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查阅被申请人的复议答辩,本行政复议申请书共二份,一份邮寄送达至贵府、存档一份拟用于行政诉讼。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期限。1.答复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2.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期限。二、答复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答复人于2024年1月11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称:“其在拼多多xxx酒业购买了酒,到货发现没有有机标志,询问商家后发现也提供不出有机证,但购买页面中商品参数宣传有机食品,涉嫌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查处。”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答复人于2024年3月20日到被投诉人处进行现场检查,被举报人提供了《营业执照》《备案信息》等答复人现场检查时,涉案产品已经下架,现场未发现投诉内容。根据被投诉人的负责人称,在涉案产品上架时,商品参数是点选内容系统默认为“是”,由于操作人员疏忽,才导致问题的发生。被投诉人发现上述情况后,立即进行了整改,在答复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前已自行改正。根据被投诉人提交的订单信息,涉案产品共销售2单,均作退货退款处理,其中申请人的产品未退回。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营业执照》《备案信息》、销售记录等证明。三、答复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答复人于2024年1月2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其投诉已经受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因被投诉人拒绝调解,答复人依法终止调解,并于2024年6月24日告知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答复人对其举报事项未履职的观点不认可申请人未向答复人提出过符合形式要求和内容要求的举报。申请人系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的投诉,在投诉页面的投诉须知中已经明确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一事一单……由于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申请人点击同意后方能进行下一步。申请人在明知全国12315平台分设我要投诉和“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知悉通过不同入口提交申请的事项及后果的情况下,通过“我要投诉”入口填写申请,应认定为投诉针对申请人在投诉单中提出的“查处”要求,因申请人未通过举报途径提起举报,故不能严格按照举报要求进行回复,答复人执法人员已履行调查职责。综上所述,答复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查:申请人在被投诉举报人scmxtz区xxx酒业销售店购买酒,因认为其涉及购买页面中商品参数宣传有机食品但货品无有机标志的问题,于2024年1月11日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举报。2024年1月22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其投诉已经受理。2024年3月20日,被申请人处工作人员到被投诉举报人处进行现场检查,被投诉举报人提供了《营业执照》《备案信息》等,现场发现涉案产品已经下架。被投诉举报人提交的订单信息显示该涉案产品共销售2单,均已退货退款处理,其中申请人所购产品未退回。2024年3月28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将检查内容和不予处罚的办结反馈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该答复不服,于2024年6月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备案信息》《食品生产许可证》《出厂检验报告》《销售记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本案中,在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被申请人处执法人员到被投诉举报商家经营地进行现场检查,被投诉举报人提供了《营业执照》《备案信息》《销售记录》。经被申请人现场检查,商家称因产品上架时商品参数是点选内容,系统默认“是”有机食品,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导致错误。商家发现后已经及时整改,且涉案商品仅售出2单均已作退货退款处理。被申请人现场检查发现,检查前被投诉商家对该问题已经自行整改,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因此,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一事符合以上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8日通过12315平台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作出的编号1370282002024011169960401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青岛市scmxtz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3月28日通过12315平台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作出的编号1370282002024011169960401的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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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