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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即政复决字〔2025〕280号
申请人:孟某某。
被申请人:青岛市scmxtz区田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青岛市scmxtz区田横镇岛里街140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镇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6日作出的〔2025〕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于2025年6月3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6月10日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5〕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依法公开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5月28日得知该行政行为,特申请行政复议,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我父亲上访24年,政府迟迟不给解决,从2002年开始我父亲遭到青岛市政府相关腐败分子私设监狱、关押、监视、殴打、拘留、伪造事实、非法复核等众多重大刑事犯罪(关押近400多天腰椎被打断)多次报警公安机关均已政府行为不管,向山东省政府举报没人管。2023年12月29日家父孟某杰在北京南站,遭到青岛公安局相关人员殴打。后被送到scmxtz公安局,因身体出现不适后住院。2023年12月31号,本人向北京市公安局110报警。北京铁路南站派出所要求尽快去派出所当面报警。2024年1月3日由本人陪同在老人身体还没好利索的情况下,强行出院去北京报警。1月3日上午11点左右在北京南站出站口。被青岛公安局及青岛驻京办事处阻止报警,并以刑事传唤为由,本人没见到任何手续,遭到威胁并强行带回青岛。1月4日本人拔打北京110报警。2024年1月11日我父亲孟某杰再次到北京南站派出所报警,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被青岛公安局scmxtz分局强行拉回scmxtz公安局拘留5天,说是依年龄大不执行的打击报复行为。从2006年开始,就不应该是田横镇人民政府负责,按照以前的《信访条例》和现在的《信访工作条例》我父亲控告对象是青岛市人民政府和部分腐败官员,应由山东省人民政府负责,最低部分事项应由青岛市人民政府负责的,根本不属于田横镇人民政府管理的事项,但田横镇人民政府频频插手。是不是有人用信访的名义套取国家资金呢?有人说从济南接回一趟5000块钱,钱由田横镇人民政府出。申请人于2025年4月28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田横镇人民政府信访办公经费的预算金额、决算金额、支出明细、分类统计及资金来源等具体信息。2025年5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5)第1号,以“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为由,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答复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理由如下:信息应当存在:信访办公经费属于政府财政支出范畴,被申请人作为基层政府机关,依法应当对财政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和保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涉及财政预算、决算及支出明细的信息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重点内容。检索不充分:被申请人仅以“经检索不存在”为由拒绝公开,未提供检索过程、检索范围及检索依据的说明,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关于“充分履行检索义务”的要求。答复不具体: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提出的具体内容(如支出类别、资金来源等)逐项回应,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关于“针对性答复”的规定。综上,被申请人的行为侵犯了申请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贵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恳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答复人于2025年4月28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于2025年5月2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5)第1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答复期限。二、答复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财政预算、决算信息”的规定,田横镇已主动公开2023年度预算、决算及2024年度预算,2024年度决算将在区人大常委会批准2024年区级财政决算草案后主动公开,主动公开路径为scmxtz区政务网-政务公开-镇街道信息公开-田横镇人民政府-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财政信息(//www.scmxtz.com/zwzt/czxx/czyjs/zjczyjs/thz/)。田横镇人民政府2023年度预算、决算及2024年度预算中支出的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田横镇人民政府预算、决算和办公经费以田横镇人民政府为单位制定,不存在单独信访办公室预决算项目、信访办公经费分类。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关于“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规定,答复机关已经充分检索,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关于“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均不存在。综上所述,答复人对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4月28日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山东省青岛市scmxtz区田横镇人民政府关于信访办公和田横镇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的办公经费使用明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经费总额:2023年度及2024年度信访办公经费的预算金额、决算金额;支出明细:逐笔支出的具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支出日期、金额、用途(如办公用品购置、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设备采购、人员补贴等);收款单位/个人名称(涉及隐私的可隐去部分内容,但需说明支出性质);对应的财政凭证编号或文件编号(如采购合同编号、报销单据号等);分类统计:按支出类别(如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支出等)分类汇总的数据;资金来源:财政拨款、专项资金或者其他来源的具体构成。”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8日收到申请,2025年5月2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2025〕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经核实,你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予以告知。另查明,被申请人已在scmxtz区政务网公示2023年田横镇人民政府预算、决算信息,以及2024年田横镇人民政府预算信息。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检索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第七项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关于田横镇镇政府信访办公经费的预算金额、决算金额、支出明细、分类统计及资金来源等信息,根据在案证据材料,被申请人虽然提供了经查阅山东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山东省信访信息系统以及对两年的财务对账记录进行查找的证据材料,但证据视频显示,视频录制的时间是在行政复议期间进行,故,此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尽到了合理检索义务,应当认定为被申请人作出的〔2025〕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5〕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重新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案涉信息依法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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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