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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即复决字[2024]第264号
申请人:刘x喜
被申请人:青岛市scmxtz区鳌山卫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2日作出的(2023)第11
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7月30日依法予以受理。因情况复杂,本机关决定本案行政复议决定延期至2024年10月28日。
申请人请求:1.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位于scmxtz区鳌山卫街道xx建设项目所涉xx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使用及向xx村被征地村民发放的明细(请注意是向村民发放的明细)。2.责令被申请人公开该地块所有被征收人补偿的具体数额、标准、面积、位置等信息。3.请求被申请人公开信息时,向申请人提供真实、准确、清晰、完整的复印件。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与申请人申请公开事项不符,且复印件模糊不清。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一项政府信息为项目所涉xx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使用及发放明细,是指被申请人下发给被征地村民的明细,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的信息却是scmxtz市土地储备中心向xx村委付款的收据,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严重不符,答非所问且该收据模糊不清。scmxtz市土地储备中心向xx村委付款的收据仅能证明征地款已拨付,不能证明被征收人已经收到了征收款。若被申请人依旧不按申请人申请的信息进行公开,申请人则有理由认为征收款项并未实际下发至被征收人手中。目前涉事地块住宅已建成并对外出售,但被征收人确却未收到补偿款,则此次征地则属于未补偿而强拆使用,属于违法行为,申请人将采取合法手段维护白身权益。另,若被申请人认为原xx村主任、村书记及两位村委签字的收据就是申请人申请的向xx村被征地全体村民发放的明细,申请人作为xx村民却并未领到相应补偿款,则申请人将依据被申请人公开的资料,追究原xx村主任、村书记及两位村委挪用公款的法律责任。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的涉事地块所有被征收人补偿的具体数额、标准、面积、位置等信息与事实不符。根据《scmxtz市国土资源局关于scmxtz市2015年第10批次建设用地审查踏勘意见》(完整内容详见附件一)可知,涉事地块涉及xx村土地总面积5.0619公顷(即75.9285亩),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的《村庄土地补偿及地上物补偿明细表》中记载的亩数却为约120.79亩,与国土资源局踏勘意见记载不一致,请给予申请人合理的解释。若无法给予合理解释,则申请人有理由认为被申请人存在故意夸大征收面积,从而致使申请人少发放征收款等恶意行为,申请人将依法维权。根据《地上附着物调查登记表》(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二)可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的《村庄土地补偿及地上物补偿明细表》中记载的产权人共计56户是一致的,但《村庄土地补偿及地上物补偿明细表》中记载的均不属于涉事地块或与申请人不属于同一地块的被征收人。被申请人将无关人员混杂其中,请被申请人给出合理解释,或重新向申请人公开准确的信息。若随意凑出56户信息糊弄申请人,则申请人将采取合法手段依法维权到底。综上,被申请人告知书中公开的内容存在与事实不符,答非所问等情形,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按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3)第11号予以告知。对于申请人申请的内容为:“1.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公开位于scmxtz区鳌山卫街道xx建设项目所涉xx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使用及发放明细。2.请求公开青岛市人民政府对该地块所有被征收人补偿的具体数额、标准、面积、位置等信息。3.请求公开强拆涉事地块前经公证的证据及实施前拆的相关手续。4.请求被申请人公开信息时,向申请人提供真实、准确、清晰完整的复印件”。1.依据申请人的请求及时进行答复,并且向申请人送达鳌山卫街道原xx村的建设项目由scmxtz市土地储备中心向原xx村委会支付的征地补偿款的三张单据复印件及占地村民明细表,明细表中明确记载项目所涉地块所有被征收人补偿的具体数额、标准、面积、位置等书面材料。经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其中书面材料载有姓名的,是第三方同意公开的,没有记载姓名的,是因第三方态度不明确的。申请人请求公开的信息已公开并送达材料。2.项目只是一期占用原xx村5.0619 公顷(即75.9285亩)。
经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1、位于scmxtz区鳌山卫街道xx建设项目所涉xx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使用及发放明细。2、青岛市人民政府对该地块所有被征收人补偿的具体数额、标准、面积、位置等信息。3、强拆涉事地块前经公证的证据及实施强拆的相关手续。”,并要求被申请人公开信息时,向申请人提供真实、准确、清晰、完整的复印件。2023年6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2023)第1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1.你申请的第一项信息,已向你送达三份土地补偿费的单据,告知你所申请的信息已经公开;2.你申请的第二项信息,向你送达项目所涉地块所有被征收人补偿的具体数额、标准、面积、位置等书面材料,经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其中书面材料载有姓名的,是第三方同意公开的,没有记载姓名的,是因第三方态度不明确的,项目位置:东至滨海大道,西靠xx村,南至滨海大道,北接东里村,就你所申请的信息,现向你公开;3.你申请的第三项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申请人进行送达。申请人于2023年6月21日签收该告知书。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物流邮寄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2023]第1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内容是否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本案中,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二项信息,虽然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告知申请人“你申请的第二项信息,向你送达项目所涉地块所有被征收人补偿的具体数额、标准、面积、位置等书面材料,经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其中书面材料载有姓名的,是第三方同意公开的,没有记载姓名的,是因第三方态度不明确的,项目位置:东至滨海大道,西靠xx村,南至滨海大道,北接东里村,就你所申请的信息,现向你公开”,但在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其向第三方征求意见情况,因此,应当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另需指出的是,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一项信息,根据现已查明情况,该项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该项信息具体指向内容理解不一致、存在分歧。因此,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向申请人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3)第1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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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