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手机版

请输入检索词

即复决字[2024]第283号
发布日期:2024-11-04

 米优app下载安装官方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即复决字[2024]第283号

 

申请人:蔡x志

被申请人:青岛市公安局scmxtz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7日作出的青公(交)行罚决字(2024)3702152600500205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2024年8月6日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7日作出的青公(交)行罚决字(2024)3702152600500205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一、青岛市公安局scmxtz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处罚时程序严重违法。2024年7月6日下午两点左右申请人驾驶机动车至黄甲山三路团彪村南高架桥下,被scmxtz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一个交通协管员拦住查酒驾,执法时候并未向申请人出具警官证及执法证,检测出申请人体内酒精含量达到56 毫升/100毫升,申请人立马提出了相关异议,要求重新检测,并向该交通协管员说明情况,但该交通协管员劝告申请人接受该检测结果,并且告诉申请人如果进行抽血检测可能会更高,让申请人不要提出异议,并要求申请人签字确认,在整个过程中只有该名交通协管员对申请人进行检测,现场没有其他人参与,该人员叫黄x,是申请人第二天去交警队时才得知,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的两个名字以及对应的相关人员,申请人均不知晓,整个处罚过程均未出现,且黄x在对申请人进行检测以及出具相关文书时并没有告知其身份,也未在相关文书上进行签字确认。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在公路上执勤执法不得少于两人。第三十六条规定,对车辆驾驶人进行体内酒精含量检验的,应当按照系列程序实施:(一)由两名交通警察或者由一名交通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将车辆驾驶人带到医疗机构提取血样……。《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亦规定,在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及公路上执勤应当有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或者一名交通警察带领两名以上交通协管员进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对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人,应当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一)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的;(二)当事人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的;(三)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四)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五条交通协管员可以在交通警察指导下承担以下工作:(一)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违法行为;(二)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三)进行交通安全宣传;(四)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五)接受群众求助。交通协管员不得从事其他执法行为,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所以,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交警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呼气酒精则试,实际上属于道路交通违法信息采集,根据上述规定应该由一名人民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在这个过程中,交通警察必须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工作,以保证执勤执法的程序合法。但在该案中,第一,执法时仅有交通协管员黄x一人,没有交警,按照法律规定,程序不合法。第二,出决定书上没有黄x进行签字,签字的两个人员,申请人也从未见过,所做出的处罚决定书严重违法。二、交通警察的执法程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在服兵役期间,因为出任务发生事故造成九级伤残,退伍后,因残疾无法找到相对应的工作,收入甚微,生活困难,只能从事司机一职,为别人开车,若因被申请人的不合法程序致使申请人的驾驶证被扣留,将会直接导致申请人失去谋生的工作,彻底失业。而且被查当日并未饮酒,属于宿醉,申请人并不知晓驾车时存在酒精超标的情形,不存在违法主观性,出现事故可能性较小。故申请复议机关考虑到申请人的执业及家庭情况,考虑到违法的主观性等情形,归还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纠正。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请求复议机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重新作出认定,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告青岛市公安局scmxtz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青公(交)行罚决字{2024}3702152600500205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4年7月6日13时许,我大队龙山中队民警李x、单x义及辅警黄x、曹x体等6人在黄甲山三路团彪高架桥下设置临时检查点开展路面勤务管控工作。当日13时58分许,蔡x志驾驶津A小型新能源汽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交警设置临时检查点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原告蔡x志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56mg/100m1,执勤交警现场告知测试结果,申请人对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无异议并在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打印单和告知单签名、捺手印。执勤民警现场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申请人签字后现场送达。2024年7月7日上午,申请人蔡x志到交警大队龙山中队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处理完毕。二、被告执法程序合法,不存在程序违法。1.被申请人在开展路面管控勤务时,有交警大队李x、单x义两名民警带领4名警务辅助人员,并不是申请人称的执法时仅有交通协管员黄x一个,没有其他交警。2.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程序合法,现场告知测试结果并送达,申请人在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打印单和告知单签名、捺手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3.被申请人青岛市公安局scmxtz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青公(交)行罚决字{2024}3702152600500205 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民警李x、单x义带领辅警黄x作出。综上,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查:2024年7月6日14时许,申请人驾驶津A小型新能源汽车由西向东行驶至scmxtz区黄甲山三路团彪村高架桥下时,被申请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经现场测试申请人体内酒精含量为56mg/100ml,被申请人现场告知其测试结果,申请人在《酒精呼气测试告知单》签名、按手印。该《酒精呼气测试告知单》存档联与当事人联在“执勤民警”签字处内容不一致。被申请人现场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签字后现场送达。该《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附卷联与当事人联在“交通警察”签字处内容不一致。2024年7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询问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申请人,申请人签字确认。同日,因申请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青公(交)行罚决字[2024]37021526005002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申请人罚款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的处罚。另查明,申请人补充意见称其在现场由一名辅警拦下,后由黄x进行执法,一名穿警服的警察在旁边,因此执法过程存在程序违法。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酒精呼气测试告知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询问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现场照片》《警察证复印件》《工作证明》《青岛市计量技术研究院检定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范》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六条规定,采取处置措施前,公安民警应当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情况紧急来不及出示执法证件的,应当先表明身份,并在处置过程中出示执法证件;着制式警服执行职务的,可以不出示执法证件。

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证实:1.申请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56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有申请人对该结果的签字确认。2.《酒精呼气测试告知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虽有执勤民警签字,但申请人联与被申请人联在“执勤民警”签字处内容不一致。因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应认定程序轻微违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饮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内容适当,但程序轻微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青岛市公安局scmxtz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4年7月7日作出的青公(交)行罚决字(2024)3702152600500205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米优app下载安装官方

             2024年11月4日


请输入文字
发表评论
请登录后提交
提交
评论列表(0条)
查看更多评论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