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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即复驳字[2024]第294号
申请人:黄x峰
被申请人:青岛市scmxtz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举报事项是否立案,对此不服,于2024年8月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8月8日依法予以受理。因情况复杂,本机关决定本案行政复议决定延期至2024年11月6日。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举报事项是否立案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 2024年5月18 日通过 12345 微信公众号投诉举报山东省青岛市scmxtz区xx烟酒。2024年5月 18 日购买的脉动菠萝口味和脉动青柠口味,已过期(详见附件),要求退货赔偿查处。2024年5月,22 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电话联系申请人告知收到该案。2024年5月27日申请人通过被申请人电话告知的邮箱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关证据(涉案商品照片,交易凭证截屏,身份证照片,购买过程视频)。时至今日,被申请人未告知是否立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调解不免除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即便后续再告知那也已经超出法定时限。截止提起复议之日,被申请人未告知是否立案的行政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1.申请人系通过青岛12345微信公众号提出的诉求,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申请人系通过青岛12345微信平台提出的诉求,12345市民服务平台是为畅通群众与政府之间交流沟通渠道,由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平台,是统一受理群众诉求并协调、督促办理的一项便民服务,不同于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针对特定申请事项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指出,12345热线负责受理企业和群众诉求、回答一般性咨询,不代替部门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相关业务、实施监管执法和应急处置等。该投诉举报并不能等同于直接向具体行政机关提出履责申请,12345平台对问题的答复行为亦不应认为系代表行政机关作出的履职行为。参考(2023)最高法行申1579号行政裁定书,12345平台对群众投诉问题的答复事项不属于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作出的特定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2.被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期限。3.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0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单称:其于2024年5月18日在scmxtz市xx烟酒店购买的脉动菠萝口味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7月16日、脉动青柠口味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7月17日,保质期均为10个月,均已过期,要求赔偿查处。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1日到被投诉人处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被投诉人现场正在经营中,提供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者备案。被申请人在现场未发现被投诉人经营场所内有过期产品。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7日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在现场未发现过期食品,让其提供视频等相关证据。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8日收到视频等相关证据后,工作人员联系被举报人负责人,一起观看了申请人提供的视频等相关证据,观看后对申请人提供的视频的真实性不认可。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等证明。4.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0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于2024年5月21日1次、2024年5月22日4次拨打投诉举报人电话,当事人均不接听电话。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2日在山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回复投诉举报人,申请人的投诉已经收悉,案件正在调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因被投诉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并于2024年8月22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被申请人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其他过期产品。根据《最高法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得的证据材料;(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有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复制品”,因被举报人对申请人提供的视频提出质疑不认可该视频的真实性,因此该视频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及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情况,无法证实被举报人存在销售过期食品的情况。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不予立案,于2024年8月22日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被举报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查:2024年5月18日,申请人通过12345微信公众号平台进行投诉举报称,其在scmxtz区xx烟酒商店购买的菠萝口味脉动饮料和青柠口味脉动饮料已过期,要求退货赔偿查处。2024年5月20日申请人收到该投诉举报单,5月21日、5月26日至被投诉举报人处进行现场调查,制作调查笔录,并提取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等材料。2024年5月24日平台进行回复称:该店持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货架上未见其摆放脉动菠萝口味、青柠口味等过期食品。关于该店是否销售过过期食品 正在调查核实。如经查实销售过期食品,将按《食品安全法》依法处理。2024年5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审批表,通过短信的方式告知申请人其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1日、5月22日多次电话联系申请人未果。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投诉单》《现场笔录》《营业执照》《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现场照片》《不予立案审批表》《短信截图》《电话录音》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指出,12345热线负责受理企业和群众诉求、回答一般性咨询,不代替部门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相关业务、实施监管执法和应急处置等。12345市民服务热线是为畅通群众与政府之间交流沟通渠道,由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平台,是统一受理群众诉求并协调、督促办理的一项便民服务,不同于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针对特定申请事项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本案中,申请人通过12345政务服务办理平台的方式提起的投诉举报并不能等同于直接向具体行政机关提出履责申请,12345政务服务办理平台对问题的答复行为亦不应认为系代表行政机关作出的履职行为,即12345政务服务办理平台对群众投诉举报问题的答复事项不属于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作出的特定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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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