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手机版

请输入检索词

即复决字[2024]第232号
发布日期:2024-09-09

米优app下载安装官方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即复决字[2024]第232号

 

申请人:吴某某。

被申请人:青岛市scmxtz区发展和改革局,驻青岛市scmxtz区宁东路166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3日作出的(2024)第26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3日作出的(2024)第26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xxxx城B地块”项目的“2.初步设计批复”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坐落于青岛市scmxtz区惠欣路,商品房项目名称为“xxxx城B地块”的买受人。申请人通过EMS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xxxx城B地块”项目的“1.立项审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2.初步设计批复;3.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共计3项信息。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向申请人邮寄了(2024)第26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4)第26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对于“2.初步设计批复”;表示“不存在”。申请人认为根据被申请人公布的机构职能之内容,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系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中应当留存的信息,具有公开的法定职责。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所作答复书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尽到审查义务,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申请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望判如所请。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作出的(2024)第26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内容正确,符合法律规定。2024年5月11日,答复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内容描述:“申请人是坐落于青岛市scmxtz区惠欣路,商品房项目名称为‘xxxx城B地块’的买受人,现申请‘xxxx城B地块’项目的:2.初步设计批复”。收到申请后,5月15日答复人通过档案查询,在档案管理电脑搜索关键词“xxxx城B地块”“x辉”“xx泰”“xx城”“青岛xxxx有限公司”“x盛”,都没有检索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二、答复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年5月23日作出(2024)第26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根据信息公开申请表上载明的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EMS快递(邮单号:1278480215809)邮寄送达了该告知书邮寄单显示该邮件于2024年5月27日签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答复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依法作出答复,程序合法。综上所述,答复人作出的(2024)第26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经查:2024年5月1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申请人是坐落于青岛市scmxtz区惠欣路,商品房项目名称为‘xxxx城B地块’的买受人,现申请‘xxxx城B地块’项目的:2.初步设计批复”。2024年5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2024)第26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xxxx城B地块’项目的2.初步设计批复”不存在。申请人对此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责令公开其申请的“‘xxxx城B地块’项目的2.初步设计批复”信息。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以“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为由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一事,是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本案中,通过在案证据显示,申请人主张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是由被申请人负责保存,故该信息真实存在。该主张主要是从逻辑推理的角度认为政府信息存在,申请人未提交确凿证据否定被申请人关于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答复,也未提供政府信息确实存在的相关线索,故该主张不成立。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档案检索未见该政府信息,作出(2024)第26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并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该告知书,告知程序合法,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第26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青岛市scmxtz区发展和改革局作出的(2024)第26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米优app下载安装官方

2024年9月9日


请输入文字
发表评论
请登录后提交
提交
评论列表(0条)
查看更多评论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