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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即政复决字〔2025〕354号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青岛市公安局scmxtz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驻青岛市scmxtz区鹤山路835号。
法定代表人:黄国强,该大队大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26日作出的编号为3702151610028242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5年7月3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7月10日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3702151610028242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6月26日通过崂山区政务大厅交管业务窗口接受处罚方式得知该具体行政行为,特申请行政复议,主要事实和理由是,事发地点为五岔路口、本人在直行绿灯时驶入路口,由左前方道路驶出,法律法规中未规定左前方道路属于左转,现场地面标线、空中指示牌均没有明确本人驶出的道路为左转。故该行政处罚缺少法律依据与证据。
复议过程中,申请人阅卷后提交补充意见称:本人认为该答复书仍不能证明本人存在违法行为。理由如下:1、认定本人违法的核心原因是“在直行车道左转”,而左转行为成立的前提是本人驶入村庄道路的行为是左转。2、交警认定前述行为是左转的依据,在答复书中表述为从驾驶人行驶方向看......并以高德地图(证据序号2)为佐证,但行政处罚应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而非交警表述或高德地图为准,交警应以道路交通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规定等公开文件中寻找依据证明“该路口驶入村庄道路为左转”。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规定: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章第三十七条规定,通路交通标志标线不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容易发生辨认错误的交通标志标线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改善,国家强制性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 道路交通标志》(GB5768.2-2022)4.1.2道路交通标志应符合以下原则:a)满足道路使用者需求;b)引起道路使用者关注;c)传递明确简洁的含义;d)获得道路使用者的遵从;e)给道路使用者的合理反应提供充足的时间,该案中路口为五岔路口,向左驶入省道毫无疑问为左转,向右驶入省道毫无疑问为右转,延骏发路继续行驶毫无疑问为直行,但驶入村庄行驶方向并不明确,在通路上也没有任何指示牌注明行驶方向,不符和相关的规定或国家标准,因此交警将本人驶入村庄的行为直接定义为左转缺乏相关法律支持。4、在实际驾驶当中,针对驶入五岔路口左侧第二道路的行为,不同城市不同路口都有不同定义,有时认为直行有时认为左转,因此本人作为一般的驾驶人,不能够在没有明确指示的情况下就提前预知该道路为直行或左转,只能以道路的标识作为驾驶的依据,在指示不明的情况下,本人已经根据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通行,尽到了驾驶人的义务,因此本人认为本人不存在主现过错。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驾驶机动车不按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以下简称“违反信号灯规定”)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查询“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申请人于2025年6月14日15时48分,驾驶小型轿车,在S214与淮涉河二路路口实施“违反信号灯规定”的违法行为,被设置于此的交通技术监控设施抓拍记录,违法照片清楚,证据确凿。案涉路口为五岔路口,从驾驶人行驶方向看,直行向西进入骏发路,左转进入S218和乔戈庄进村路。根据照片可以看出,申请人驾车沿直行车道左转,案发时申请人驾车行驶方向直行信号灯为绿灯,左转信号灯为红灯。申请人驾车在左转信号灯为红灯时沿直行车道左转,被交通技术监控设施抓拍记录,违法照片清楚。民警对该条违法予以认真审核,确认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违反信号灯规定”交通违法,并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二、我大队做出的处罚合法适当。2025年6月26日,申请人到崂山区交警违法处理窗口处理该违法,因申请人陈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违反信号灯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规定,我大队对申请人做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办法》驾驶证记6分,处罚决定书由崂山区交警代为送达。综上所述,申请人驾驶机动车“违反信号灯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大队做出的处罚决定合法适当、程序正当。为此,请求米优app下载安装官方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6月14日15时48分,驾驶小型轿车,在S218与淮涉河二路路口东2方向因不按信号灯规定通行,被此路口的交通技术监控设施抓拍记录。案涉路口为五岔路口,申请人在直行车道左转进入S218和乔戈庄村庄道路,左转时显示红色交通信号灯亮。2025年6月26日申请人前往崂山区政务大厅交管业务窗口处理处罚时,收到被申请人2025年6月26日作出的编号为3702151610028242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以申请人2025年6月14日15时48分在S218与淮涉河二路实施驾驶机动车不按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办法》,对申请人驾驶证记6分。
另查明,因组织机构改革,青岛市公安局scmxtz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5年7月1日更名为青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scmxtz区大队。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交通技术监控设施抓拍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第四十条规定“车道信号灯表示:(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第四十一条规定“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第四十二条规定“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第四十三条规定“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八)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八)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具有依法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证实:2025年6月14日15时48分,申请人驾驶小型轿车在S218与淮涉河二路路口东2方向行驶时不按交通信号灯通行被此路口的交通技术监控设施抓拍记录。此路口为五岔路口,路口视野清晰,驾驶人完全能够判断道路状况,申请人驶入的村庄道路位于路口交通信号灯左侧方位,该路口即为左转路口,驶入该路口应按照左转信号灯通行,申请人在左转红色交通信号灯亮时从直行车道左转进入村庄道路,显然存在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3702151610028242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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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