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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即政复决字〔2025〕364号
申请人:赵某文。
申请人:董某某。
申请人:赵某杰。
被申请人:青岛市scmxtz区通济新区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青岛市scmxtz区通济新经济区仇家沟岔村云海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于宗志,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依职权履行其提交的《履职申请书》的行为不服,于2025年7月7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7月14日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职权履行查处职责的行为违法:2、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职权在一定限期内履行查处职责,并将查处结果以书面方式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通济新区赵家岭村民,为了解相关村务信息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职申请书》,请求其责令赵家岭村经济合作社将2025年4月2日的[关于村集体资产高质量融合村民会议]的考勤情况“签到表”、及村民领取会议误工补助的“签领表”等信息进行公示,并在赵家岭自然村微信工作群同步公开。依据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共他事项。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村务公开包含“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上述“签到表、签领表”属于会议实施情况的组成部分,应当公开。且该[村集体资产高质量融合村民会议]涉及申请人及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关乎我们村民的切身利益。会议实施情况应随时公布,会议签到情况可作为会议真实性和代表性的佐证,属于应当公示范畴。且公示“签到表”可让村民知晓会议参与情况,防止“虚假参会”或“代签”等问题,确保参会人员的真实性,确保村民会议的合法性,保障村民的知情权与监督权。而赵家岭村经济合作社并未依法公布。申请人于2025年5月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职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履行监督职责、依职权责令赵家岭村经济合作社将案涉村民会议的考勤情况“签到表”、及村民领取会议误工补助的“签领表”等信息,进行公布、公示。但被申请人在5月6日签收该《履责申请书》至今未对赵家岭村经济合作社的不法行为进行查处纠正,更未对申请人进行任何回复,上述“签到表、签领表”,赵家岭村经济合作社至今未公布、公示。很明显,本案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责,申请人对此不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履责申请书》置之不理、对赵家岭村经济合作社的不法行为视而不见,这是未履行监督职责,属于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已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贵府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依法作出公正的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复和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scmxtz区通济新区赵家岭村村民,2025年5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职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责令赵家岭村经济合作社将2025年4月2日的“关于村集体资产高质量融合村民会议”的考勤情况“签到表”、及村民领取会议误工补助的“签领表”等信息进行公示,并在赵家岭自然村微信工作群同步公开。邮件轨迹显示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6日签收邮件。截至2025年7月7日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告知履行职责情况。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履职申请书》《邮件轨迹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七十条规定“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或者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但是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第六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本案中,2025年7月14日,本机关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提出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要求被申请人于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截至2025年7月29日,被申请人未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和相关证据,据此,视为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提交的履职申请依法履行职责。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履职申请书》依法履行职责。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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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