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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复决字[2024]第550号
发布日期:2025-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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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即复决字[2024]第550号

 

申请人:陆某某。

被申请人:青岛市scmxtz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驻青岛市scmxtz区鹤山路156号。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举报事项是否受理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5日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确定被申请人未依法告知申请人举报是否立案得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就关于本人举报销售方违规销售冰柜一事,申请人通过邮寄投诉举报材料的形式送达给被申请人,邮寄单号为:1166456663976,后续申请人又通过快递单号为:XA31910611732邮寄了新得证据材料给被申请人。本案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最后一次通话为2024年4月18号,被申请人的号码为053287507315,申请人在与被申请人通话中明确要求,被申请人告知案件最后处理结果及是否立案结果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表示好的。但是,目前已经过去许久,申请人既未收到被申请人的是否立案告知也未收到案件处理结果的回复,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第五十七条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本案中,scmxtz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立案,至于案件有没有结案处理结果是什么更是未知。综上所述,请求确定被申请人未依法告知申请人举报是否立案得行为违法,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谢谢!

复议过程中,申请人阅卷后提交补充意见称:我在举报信中已经提交了我的身份证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所述的没有实名举报的问题,如果被申请人非要说我没有实名举报,谁主张谁举证,请拿出证据来。并且在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期间,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收到投诉举报人提交的投诉举报时应当附有身份信息、中国公民的个人信息资料,如没有中国公民个人信息资料的应当联系申请人进行提交,如果投诉举报人不提交的,无法核实其真实身份,不具备受理案件的条件。本案中申请人已经依据法律规定提交了举报材料并附带公民的身份证复印件,不存在被申请人所说的未实名举报的情况。被申请人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不存在利害关系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申请人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条件之一。参照(2017)最高法行申7479号行政裁定书,这里的“利害关系”是指,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可能侵犯提起复议申请的人的合法权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第11条,本案申请人不是涉案行政行为的相对人,答复人是否对被举报人立案处罚,不会侵犯申请人的实体上或程序上的合法权益,不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增减得失”的影响。申请人与答复人作出的是否立案决定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不具有复议申请人的资格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其复议申请。二、答复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答复人于2024年3月11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称:“其在拼多多平台某某官方旗舰店店铺购买了一款冰柜,到货后被告知不能送货上门,但申请人认为该商品宣传有送货上门的宣传用语,认为属于虚假宣传。申请人购买的1288L的机器,但发现装不下1288L,认为该店铺写的1288L属于虚假宣传。”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答复人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20日到被举报人处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人提供了营业执照、涉案交易的订单信息、双方聊天记录等。经调查,申请人是2024年2月29日下单涉案产品,被举报人于2024年2月28日已经告知申请人:涉案产品型号为1288L,送货只能送货到楼下等内容。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营业执照》、《情况说明》、《聊天记录》等证明。三、答复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申请人在下单之前已被告知涉案产品的型号是1288L,不是冰柜的容积,涉案产品只能包邮至楼下,因此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立案条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答复人于2024年3月20日决定不予立案。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未告知是否立案情况,因申请人在提出举报时未实名,未提交身份证号及身份证复印件,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答复人无需将是否立案结果告知申请人。四、针对申请人提出质疑的有关情况。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对答复人作出涉案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提出质疑,认为答复人未履行“告知是否立案”的义务,因申请人未实名提出举报,答复人依法无需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结果。综上所述,答复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查:2024年2月29日,申请人在拼多多某某官方旗舰店购买到冰柜一台。收到货后,因认为案涉商品存在不正当宣传等问题,3月1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举报信一封。2024年3月20日,被申请人到被举报人处进行现场检查,并提取《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聊天记录》《情况说明》《使用说明书》等。经调查,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申请人在下单前已被卖家告知产品只能包邮到楼下,1288L为冰柜型号并非容积。同日,被申请人经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立案。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聊天记录》《情况说明》《使用说明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举报人可以实名举报或者匿名举报。实名举报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只有实名举报才需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法定时间内告知实名举报人是否立案,且实名举报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

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信》《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能够证实: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案涉举报事项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对被举报人进行调查,并经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立案,已履行法定职责。对于申请人主张的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举报事项是否予以立案一事,因申请人未在案涉举报材料提供身份证号码或身份证复印件,应视为申请人在举报中未提供真实身份证明,申请人的案涉举报应理解为匿名举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对其举报立案,并无不当。

虽然在复议过程中,经听取申请人意见,申请人主张,其在向被申请人提交的举报材料中已附有身份证信息,但并未提交有关证据予以证实,且案涉举报信亦未列明申请人的有效身份信息情况,本机关对该主张不予认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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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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