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手机版

请输入检索词

scmxtz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施工许可证有效期问题的热点回应
发布日期:2025-04-10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延期)的,可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延期)申请表》,即可办理施工许可延期审批。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或延期次数超出规定次数的,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应将原证交回,并按照新办手续提交相应材料,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核发新证并存档。

请输入文字
发表评论
请登录后提交
提交
评论列表(0条)
查看更多评论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