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延期)的,可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延期)申请表》,即可办理施工许可延期审批。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或延期次数超出规定次数的,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应将原证交回,并按照新办手续提交相应材料,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核发新证并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