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手机版

请输入检索词

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3-06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医保发〔2020〕53号)和山东省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2020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执行《国家药品目录(2020年)》,凡例、药品通用名、药品分类、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将安立生坦口服常释剂型等新增药品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报销范围,调整银杏内酯注射液等药品的纳入统筹前自负比例,调整奥沙利铂甘露醇注射剂等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调整奥曲肽微球注射剂等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删除葡醛内酯注射剂等药品。具体品种名单和支付政策见附件。

三、原我市特药品种依那西普(恩利)、兰瑞肽(索马杜林)、紫杉醇(白蛋白结合型)在2021年3月1日之前仍按原政策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3月1日之后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新的支付政策,并纳入我市定点医院和特供药店双渠道结算管理。

四、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目录(2020年)》,及时更新维护院端信息系统药品数据库,做好目录内药品对照工作,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分别向市医疗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告。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2月24日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