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区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加快解决工业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便于更好理解《意见》精神,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解决民营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鲁自然资规〔2019〕3号),加快解决我区工业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在全面摸排、深入重点企业调研、学习周边区市经验、广泛征求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形成本《意见》。
二、主要内容
《意见》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和条件、办理流程和内容、减轻企业负担、强化措施保障四部分内容,具体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条件。本意见适用于2018年11月1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前,各镇、街道、功能区在进行新建、迁建、改建、招商引资等活动中承诺企业先行用地,但后期因规划调整、产业政策变化、未及时清表倒地等原因导致的项目用地、建设手续不全,造成土地房屋产权遗留问题的工业企业(不含经营性房地产)。
(二)办理流程和内容。主要包括用地保障、完善工程规划手续、完善工程竣工手续、解决资料丢失问题、妥善解决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问题等内容,着力解决了以往企业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手续、工程竣工验收、不动产统一登记3种手续过程中的困难。一是建设工程规划手续。工业企业用地手续齐全,因后期规划调整导致规划手续不全、且不影响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经核实后出具符合建设时规划要求的意见。二是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可组织施工方、设计方、勘察方和监理方开展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意见,并对验收结果负责;也可由建设单位或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检测机构的鉴定合格报告出具认可意见。五方验收合格意见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意见均可在不动产登记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材料。三是不动产统一登记。企业在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缴费单据为准)、人防易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提交身份证明、土地证、符合规划要求的意见、工程竣工验收材料、测绘报告办理不动产登记,不与消防验收手续关联。
(三)减轻企业负担。一是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现行标准每平方米10元征收;二是在办理土地、房屋手续涉及的税收地方财力贡献部分的50%,用于支持企业扩大投资、技术创新等;三是土地出让金缴纳困难的,可通过变更出让合同缩短出让年期方式处置。四是进入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工业企业,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达成执行协议,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四)强化保障措施。设立区解决工业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区工信局。
三、重要意义
《意见》着力解决工业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破解企业融资无抵押物的难题,是提振本地企业发展信心,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全区工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咨询部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咨询电话:0532-66091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