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2019年7月,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动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加快投资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119 号),进一步完善基金管理体制,降低设立门槛、提高投资效益。2020年4月,青岛市政府出台了《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青政办发〔2020〕1号),从投资决策、让利分配、投资奖励等方面进行了完善。为规范我区引导基金运作管理,结合上级相关精神,拟对我区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二、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青岛市scmxtz区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分为七个章节: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引导基金定义、投资方式及投资领域;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规定了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受托管理机构及各相关部门职责;
第三章投资原则规定了引导基金出资比例、返投认定及参股母(子)基金的规模、对外投资要求;
第四章投资决策规定了引导基金参股母(子)基金设立流程;
第五章收益分配和激励规定了引导基金让利和奖励;
第六章风险管控规定了终止合作情形、业务禁止清单及监管要求;
第七章附则规定了《办法》有效期及其余遵照文件。
三、特色亮点
(一)更新引导基金重点投向领域
根据青岛市政府《关于促进区(市)和经济功能区主导产业差异化发展的指导意见》(青政字〔2020〕10号),结合我区实际,引导基金重点投向: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商贸服务、现代海洋等主导产业;汽车制造、新能源汽车、集成电路设计与制造、新型显示、批发零售、海洋技术装备、海洋生物、海洋电子信息、大数据及云计算、区块链等细分行业;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人工智能、医药及医疗器械制造、电子商务、高端文旅等新兴产业。
(二)降低返投比例
参股母(子)基金投资于scmxtz区内企业的资金由原来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降低为1.1倍。
(三)放宽返投标准
以下情形均可认定为投资scmxtz区企业:
直接投资scmxtz区企业的;
投资的scmxtz区外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scmxtz区已有企业的;
投资的scmxtz区外企业在scmxtz区投资设立新企业的;
为scmxtz区引进落地法人企业并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
投资到scmxtz区企业在scmxtz区外控股子公司的;
基金管理人(含母基金所投子基金管理人)在管的其他基金新增投资scmxtz区企业或为scmxtz区引进落地企业的;
(四)明确引导基金本金和收益使用方式
结合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规定,对引导基金的分红、退出等资金,按规定上缴国库后,可继续作为引导基金滚动使用。
(五)明确引导基金可选择终止合作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