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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mxtz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scmxtz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变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370215013002017073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scmxtz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7-12-21
发文字号 即政发〔2017〕71号 发布日期 2017-12-21
有效性 公文字号 即政发〔2017〕71号
生效日期 2018-01-01 废止日期 2026-12-31
制发机关 scmxtz区人民政府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JMDR-2022-0010002
索引号 370215013002017073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scmxtz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7-12-21
发文字号 即政发〔2017〕71号
发布日期 2017-12-21
有效性
公文字号 即政发〔2017〕71号
生效日期 2018-01-01
废止日期 2026-12-31
制发机关 scmxtz区人民政府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JMDR-2022-001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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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scmxtz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变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直有关单位:

《青岛市scmxtz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变化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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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1日


青岛市scmxtz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变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格落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规范我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06〕84号)、《山东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的指导意见》(鲁水移领〔2008〕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移民人口自然变化管理范围,是指2006年6月30日前完成搬迁,经省政府批准后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移民,主要涉及石棚水库、王圈水库及外省(市)水库迁入本区的农村移民。

第三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工作实行“区政府为责任主体,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直接责任人,村民(居民)委员会为具体责任人,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体制”。

第四条 区库区移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年度变化核查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区库区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移民办)日常工作,指导完成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年度变化核查管理工作。

第二章 后期扶持人口年度变化核查工作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移民,不再享受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1、移民已经死亡的;

2、移民转由财政供养的,包括:被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正式招聘录用的、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现役军人(武警)提干或符合三级以上士官转业安置条件等;

3、违法犯罪被收监执行期间的(管制、缓刑假释的除外);

4、移民户籍迁入非移民村的;

5、其他不应享受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

第六条 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期限内,对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每年进行一次自然变化(死亡)、户籍变化及身份变化等方面变动核查。核查点时为每年的12月31日24时。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核查统计年度。

第七条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年度变化核查工作实行移民村、镇、有关部门联动核查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快建立移民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年度变化数字化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八条 有关单位的职责及工作任务

1、区移民办。组织开展并完成全区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年度变化核查工作。向移民镇、公安、人社、民政、财政等部门提供现状移民信息数据,将公安、人社、民政等部门核查有疑点的移民信息数据提供给镇(街道)进行进一步核实。

汇总审核各镇(街道)最终核定的移民人口数据,核查结果汇总表由相关负责人签字,行文上报。向有关部门和移民镇(街道)通报工作完成情况,提供相关数据。

  1. 移民村。负责成立由了解村情、民情的村“两委”干部、联户组长、党员代表、群众代表至少5人组成的村庄移民工作核定小组。由村庄移民工作核定小组负责逐户逐人核查本村移民,对不符合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移民进行核减,并填写移民人口核减登记表。核减登记表应由移民本人或其亲属签字捺印确认。负责提供本村核查有疑点的移民信息,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有关部门核查后提供的有疑点移民进行进一步核实,最终核查出本村不符合及不再符合后期扶持政策的移民,并负责追缴不符合人员不应领取的直补资金。对被核减的移民和现状符合扶持政策的移民公示5天后,核查结果报表由村党支部、村委主要负责人签章,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3、移民镇(街道)。组织本镇(街道)移民村开展并完成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年度变化核查工作。核实移民村核查结果,组织移民村追缴被核减移民不应领取的直补资金。核实结果汇总表由镇主要负责人及工作负责人签章,行文报送区移民办。

4、区人社局。负责核查转由财政供养疑点的移民,核查结果加盖公章并由负责人签字,报送区移民办。

5、区公安局。负责核查死亡注销户口、户籍发生变化的移民,核查结果加盖公章并由负责人签字,报送区移民办。

6、区民政局。负责核查死亡殡葬、符合安置条件的部队(武警)三级以上士官的移民,核查结果加盖公章并由负责人签字,报送区移民办。

7、区财政局。根据核查后的现状移民人口,负责协调区人民银行及农商银行为移民及时发放直补资金。配合相关部门对冒领骗取直补资金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审查,并将追缴的资金收缴国库。

第九条 转由本区行政区域以外财政供养的移民,由区移民办协请上级有关部门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第三章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变化核查程序

第十条 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期限内每年的12月份,区移民办组织开展全区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年度变化核查工作。

第十一条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年度变化核查工作开展时,水利移民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印制宣传材料在移民村张贴散发加强宣传工作。宣传材料应包括: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查工作程序、移民核减原因、移民核减后停发资金使用管理、冒领直补资金的性质及采取的处理措施等。

第十二条 移民人口年度变化核查完成时间节点

1、移民村应在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变化核查年度次年2月10日前提供本村核查有疑点的移民信息,并于2月20日前完成本村移民后期人口变化核查(包括对部门核查有疑点移民的核实),将核查结果报镇(街道)核实。

2、移民镇(街道)应在2月底前完成对移民村核查结果的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报送区移民办。

3、各有关部门应在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查年度次年度的1月底完成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查年度信息数据统计,运用本部门信息系统,在2月10日前完成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相关变化情况核查及报送工作。

4、区移民办应在3月中旬完成全区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查结果的汇总审核并进行上报。

第十三条 在移民人口核查工作结束后,区移民办以书面形式将核查结果通知各有关部门及移民镇、村,为直补资金发放及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提供准确的基础数据。

第四章 移民人口核查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被核减的移民自下一年度停发直补资金,形成的结余资金统筹用于全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范围内的村庄项目扶持及移民扶持项目维修等事项。

第十五条 在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变化核查年度应被核减的移民,本核查年度政策不变;在核查年度以前年度应被核减的移民,在核查年度之后冒领的直补资金予以追回上缴国库,并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对失联的移民应暂停发放直补资金,待移民的信息在财政涉农资金“一本通”系统得到确认完善后,其资金发放恢复正常,此前暂停发放的直补资金一并予以补发;对有关部门依法宣布失踪的移民,予以核减并停发直补资金。

第十七条 每年的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变化核查工作完成后,有关部门应及时更新财政涉农“一本通”系统移民信息数据,区移民办负责更新山东省水利移民信息系统移民的信息数据。

第十八条 在每年的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变化核查工作完成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由财政部门协调人民银行组织农商行,一次性为符合后期扶持政策的现状移民发放全年度直补资金。

第五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九条 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及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的有关规定,对虚报、冒领等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对转由本区行政区域以外财政供养的移民不主动退还不应领取的直补资金的,由区有关部门协调其所在地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对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年度变化组织、核查核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对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变化核查结果不准确,造成应核减移民虚报、冒领等骗取移民直补资金的移民镇、村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等追责处理。移民村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依据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规定,扣发绩效工资。

2、对移民村未按程序进行核查及公示、未按时完成任务的,对移民镇、村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全区移民直补资金不能及时发放等不良后果和影响的,依纪依规进一步追责。

3、对有关部门未及时完成任务或完成任务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一定后果和影响的,依纪依规进行追责。

第二十一条 对在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年度变化核查工作中弄虚造假、骗取国家财政资金、失职渎职等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移交纪检、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认真扎实、及时准确完成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年度变化核查工作的移民镇、村,给予项目扶持资金倾斜支持;对工作不力,不能及时准确完成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年度变化核查工作的移民镇、村,给予削减项目扶持资金或不予安排项目扶持资金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附件:1、青岛市scmxtz区水库移民核减人员登记表

         2、青岛市scmxtz区水库移民核减人员汇总表


附件1


青岛市scmxtz区水库移民核减人员登记表


镇(办事处)村庄(盖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身份证号

核减原因

本人或亲属

签章

亲属与本人

家庭关系

































































村庄核定小组成员(至少5人签字): 村负责人(签字):


附件2

青岛市scmxtz区水库移民核减人员汇总表


水库镇(办事处)(盖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村庄

核减原因

备注

























































填表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镇(办事处)领导(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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