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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秀街道社会救助政策指南
发布日期:2020-05-21

环秀街道社会救助政策指南

社会救助政策是为了有效解决城乡居民因特殊原因造成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家庭生活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进一步规范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流程,确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及时。

环秀街道社会救助服务热线与监督电话:88511831

社会救助服务热线:88511831

社会救助监督电话:88515327

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政策

一、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

二、办理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二)《scmxtz区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印发〈scmxtz区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即民字〔2020〕27号)

三、受理单位 

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四、办理地点 

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窗口

五、办理条件 

(一)持有scmxtz区城乡居民户籍的家庭符合以下三类情况之一的,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1.因遭遇火灾、自然灾害等突发、意外事件,或者因交通事故、见义勇为等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设施破坏,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2. 对因患病、教育产生的家庭自负医疗费用、自负教育费用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临时救助。此类救助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除低保家庭外):1.在提出申请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地城乡月低保标准;2.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家庭财产(主要指房产、机动车及金融资产,不含唯一一套房产)不超过20万元,其中金融资产符合城乡低保家庭财产认定条件。

(二)申请救助之月起前一年度,在本区办理居住证满1年、就业或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非scmxtz区户籍的外来转移人员家庭和在本区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在校学生,符合以上1、2类情况之一的,可申请临时救助。

(三)低保家庭成员因疾病需长期服用药物或门诊治疗,经其它社会组织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由区民政局根据街道审核意见,组织街道、部门、群众代表等评估、分析、确定给予临时救助。

六、救助标准 

因患重大疾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意外事件,申请临时救助的,在各类保障和社会力量救助之后,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大小和自救能力强弱,按照申请救助家庭和申请救助人员的年龄、残疾程度、所患病种、子女情况、支出费用等情况,按照《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规定,确定救助金额。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原则上每户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0元。对存在重大生活困难家庭,按程序适当提高救助金额。

七、受理及审核审批程序 

1、申请。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名义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审核。街道办事处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第三方评估结果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临时救助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3、审批。区民政部门根据街道办事处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提出审批意见。

4、绿色通道。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急难型临时救助,实行24小时内现行救助。在5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理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时限 

自受理起20个工作日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一、事项名称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二、办理依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7]20号)

三、受理单位 

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四、办理地点 

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窗口;网上申请

五、办理条件 

具有本市居民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重度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视为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外,其他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视为无生活来源。特困人员家庭可支配收入和财产状况的认定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支配收入和财产状况的认定执行。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具备特困人员条件,年满60周岁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视为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六、救助供养内容及标准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可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自2020年4月1日期,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050元。

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城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1200元,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900元,集中供养的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分散供养的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农村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900元,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675元,集中供养的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分散供养的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225元。

3.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资金解决。

4.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享受政府基本殡葬减免政策待遇。丧葬事宜,由街道办事处委托供养服务机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

七、受理及审核审批程序 

1、申请。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名义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审核。街道办事处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第三方评估结果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3、审批。区民政部门根据街道办事处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提出审批意见。

4、终止。特困人员有终止情形的,其本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告知街道办事处,经审核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一、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二、办理依据 

《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鲁民〔2019〕54号)、《青岛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办法》(青民规〔2019〕2号)

三、受理单位 

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四、办理地点 

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窗口;网上申请。

五、办理条件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名义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居民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交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其相关材料(具体见一次性告知书)。

凡持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本市户籍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有合法住所且实际居住满3年(在居住地所在区市连续居住)、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在居住地稳定就业的外来转移人口家庭,有固定住所且家庭成员均在居住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六、救助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金按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家庭成员人均收入的差额计算。自2020年4月1日起,我区城乡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700元。

七、受理及审核审批程序 

1、申请。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名义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审核。街道办事处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第三方评估结果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3、审批。区民政部门根据街道办事处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提出审批意见。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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