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scmxtz区田横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24年青岛市scmxtz区田横镇海洋
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田政发〔2024〕3号
各村党群服务中心、村庄,各相关单位:
《2024年青岛市scmxtz区田横镇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镇政府研究通过,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scmxtz区田横镇人民政府
2024年4月30日
2024年青岛市scmxtz区田横镇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强化海洋伏季休渔管理,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持续深入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助推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高水平保护和高效能治理,按照《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农海监字〔2024〕7号)、《青岛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4”青岛市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青海发〔2024〕13号)、《2024年青岛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青海发〔2024〕16号)和《青岛市scmxtz区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青岛市scmxtz区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2024年中央和省、市文件部署,聚焦主要任务、关键区域、重点对象,强化全时管控、全域覆盖、全环节监管,继续坚持最严厉的执法、最严格的监管,严厉打击违反海洋伏季休渔规定等涉渔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化解海上涉渔重大风险隐患,确保海洋伏季休渔秩序良好稳定、渔业资源得到休养生息。
二、有关规定
(一)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单一作业类型为钓具外的其他所有作业类型捕捞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为2024年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二)小型张网渔船休渔时间为2024年5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
(三)农业农村部批准的伏季休渔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生产,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具体管理方案另行制定。
(四)钓具渔船在伏季休渔期间,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和渔获物定点上岸制度,不得从事非钓具类型的渔业捕捞活动和转载、收购、运输渔获物等行为。
(五)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当回所属船籍港休渔。渔船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回船籍港休渔的,须经省农业农村厅确认。严控外地市渔船在我镇停靠。休渔渔船一经确定停靠渔港,休渔期间原则上不再变动。
(六)所有装有船位监测终端设备的渔船在航行、移泊和停港过程中,应全程开启设备,严禁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和转让。
(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渔具。
(八)严禁为休渔渔船提供油、冰、水等渔需物资;严禁收购、运输、转载、代冻、销售和加工非法捕捞、无合法来源的渔获物。
(九)海洋伏季休渔期间,因实施省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委托的海洋渔业资源调查、海洋生态环境调查、科研教学、浒苔打捞或军事用途事项,需租用渔船的,应向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三、管理目标
(一)所有休渔渔船于2024年5月1日12时前进入船籍港或指定渔港停靠休渔,切实做到“船进港、人上岸、网入库、港规范”。
(二)全面落实“防火、防风、防盗、防汛”管理措施,确保海洋伏季休渔期间渔港渔船渔民安全。
(三)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制度,确保海洋伏季休渔形势稳定。
(四)严厉打击非法越界捕捞、使用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等违法违规活动,切实维护国家政治外交大局和海洋涉渔综合管理形势稳定。
四、管理措施
(一)严格执行船籍港休渔监管制度
所有休渔渔船(除单一作业类型为钓具外的其他所有海洋捕捞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于2024年5月1日12时前返回到船籍港或指定渔港停靠休渔。镇渔业服务中心指导辖区渔港经营者或所有人负责对停靠渔船进行核实查验,将停靠的休渔渔船信息报区海洋发展局备案检查,所有休渔渔船都要按照规定安装船位监测终端设备,确保在伏休期间能够实时上报位置信息。休渔渔船船东应通过“鲁渔通”微信小程序,于2024年5月1日12时前进行停港申报。镇渔业服务中心配合区海洋发展局在2024年5月5日前将休渔渔船名单和船位图在渔港内张贴公布,并对渔港内停靠渔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渔港经营者或所有人应认真落实渔船进出港登记制度,抓好渔船身份核验和安全检查,对未按规定落实进出港登记制度的渔港经营者或所有人依法处置。
休渔渔船在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靠地点。因避风、转港坞修、打捞浒苔等原因确需变更停靠地点的,应通过“鲁渔通”微信小程序提前向区海洋发展局申报,由区海洋发展局统一安排,在不安全因素消除或指定事项完成后,立即返回原停靠地点或指定渔港停靠。避风和转港坞修期间渔船禁止携带网具。因实施省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委托的海洋渔业资源调查、海洋生态环境调查,科研教学或军事用途事项,需租用渔船的,应逐级向省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被扣押在外省、市渔港的渔船,由渔船所有人向区渔业主管部门提交国家机关公文、法律文书、扣押船舶命令等原件,逐级报省执法监察局备案,其中属本省渔业执法机构扣押的,需与山东省渔业执法文书系统载明情况一致,未经备案或者备案情况与山东省渔业执法文书系统载明情况不一致的,一律按照擅自转移停泊地点处罚。
强化对钓具作业渔船的执法监管,严格落实固定港停靠、进出港报告和登记、渔获物定点上岸等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在船舶醒目位置配装统一标志。对具有合法作业资格的钓具渔船详细信息,在固定停靠港张贴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外省籍和不明身份渔船的执法检查,在检查时发现有外省籍渔船停泊应先依法进行调查,对未经省厅同意停靠在我镇的外省籍渔船,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逐级上报省执法监察局,由省执法监察局通报给有关省市渔业执法机构限期召回,对仍然拒不返回的,由区渔业主管部门指定渔港进行集中看管,依法处罚并采取禁止离港措施;对不明身份渔船必须进行登船勘验,严格核查证书证件、船证是否相符等情况,经查确属涉渔“三无”船舶的,坚决依法依规处理。
(二)严格执行转港申请批准制度
海洋伏季休渔期间,渔船坞修原则上在本区范围内进行,由区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局备案;市内跨区(市)坞修的,由区渔业主管部门报市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执法监察局备案;省内跨市坞修的,由区渔业主管部门将坞修合同逐级上报给坞修船厂所在地省执法监察局支队查验后,报省执法监察局批准。
异地坞修时限(不含往返途中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20天,因恶劣天气等原因确需延期的,需持坞修船厂开具的证明材料,经对坞修船厂有管辖权限的渔业执法机构现场核实后,按照坞修申请程序办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原批准坞修时限的一半。本区内坞修需提前2天申请,市内跨区(市)坞修需提前5天申请,省内跨市坞修和跨省坞修需提前7天申请。本区内坞修,往返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2小时,市内跨区(市)坞修,往返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24小时,省内跨市坞修,往返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48小时。渔船异地坞修申请获批后,由区渔业主管部门现场检查,合格后,开具《坞修渔船转港批准书》(附件2),监管渔船按批准时间要求到达坞修船厂。渔船下坞后,由坞修船厂填写《渔船下坞报告书》(附件3),报船厂所在地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后方可下水,其中市内跨区(市)坞修的,船厂所在地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要填写《渔船下坞通知书》(附件4),通知渔船船籍港所在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同日报市备案);省内跨市坞修的,由坞修船厂报所在地省执法监察局支队并派员现场审查确认后填写《渔船下坞通知书》,通知渔船船籍港所在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同日报省、市备案)。区渔业主管部门根据现场检查或相关通知情况,开具《坞修渔船转港批准书》,监管渔船按批准时间要求返回原停靠港口。渔船坞修及往返期间的监管责任由区渔业主管部门承担。未经批准私自转港或坞修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2024年5月1日前已经开始坞修但休渔开始时尚未结束的,按照转港申请批准程序办理。伏休结束前10日内,原则上不再批准省内跨市和跨省坞修申请。所有的坞修申请及办理,原则上通过伏休管理系统和“鲁渔通”微信小程序进行。
(三)严格执行统一处罚标准制度
配合区海洋发展局对查获的违法违规渔船严格落实海查陆处规定,不得在海上处罚后放行。处罚标准严格按照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符合扣减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情形的,要按规定扣减渔船相应的补贴。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要填写《2024年海洋伏季休渔违法违规渔船扣减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告知书》(附件5)一并送达。获批参加专项(特许)捕捞、科研调查、浒苔打捞等渔业船舶违规的,除依法处罚外,取消该船及用船单位下一年度申请资格。对存在擅自在海上处罚放行、变更处罚标准或应扣减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未扣减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五、责任分工
1、镇渔业服务中心负责伏季休渔工作方案的制定和下发,督促渔船一级包保责任人2024年4月30日前与包保渔船船东取得联系,督促渔船按时返港停泊,掌握渔船准确位置信息。5月1日12时后,逐艘核实休渔渔船停靠渔港和具体位置,使用海洋伏季休渔管理软件对休渔渔船停港情况进行确认。与渔港实际经营人签订《2024年青岛市海洋伏季休渔渔港守法经营承诺书》(附件6)留存备查。5月5日前完成核实确认工作,对申请异地休渔渔船,要提前摸排情况,于4月29日前将渔船情况上报区海洋发展局。
2.镇派出所、交通所、交警中队、海岸派出所负责陆运巡查,加强近岸水域、渔港码头、水产品运输车辆、沿海加油站(点)的监督检查,坚决打击为违法违规渔船供油、加冰或收购、运输非法渔获物等行为。休渔期间发现运输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要立即将运输车辆扣押并上报。
3.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中队负责对市场、饭店、干制海产品场所、流动摊点等经营场所的巡回检查,发现收购、销售、加工渔获物且不能提供合法来源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并上报。
4.成立由镇渔业服务中心、海岸派出所、相关社区、村庄及协管员组成的10个伏休渔船管控小组(附件8),针对我镇的十个渔港、停泊点按属地管理职责要求,管理好各自所辖的渔港、自然停泊点、渔船,要坚持每天开展船位排查,实地核实停港渔船位置。发现有渔船私自出海、渔船在渔港及自然停泊点卸货等违规行为要及时阻止并上报。执法部门对违规渔船处罚时,各小组要全力配合。
5.各渔业村庄伏季休渔期间按照属地化管理要求,管理好辖区的渔港、自然停泊点、渔船,停港渔船实行船、网分离管理,网具一律要求上岸封存。发现有渔船私自出海、渔船在渔港及自然停泊点卸货等违规行为要及时阻止并上报。发生违规事件的,一律按照田横镇村庄量化考核标准给予扣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监管责任。制定行动方案,明确职责分工,细化责任目标,积极完善和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管理机制,压紧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和当事人主体责任,强化部门联动协作配合,严格落实渔船(渔港)包保责任制、依港管船等制度措施,从严从实从细抓好工作落实,确保海洋伏季休渔形势稳定。
(二)强化宣传引导,营造守法氛围。充分利用村庄广播、微信群等多种手段,利用发放一封信、张贴通告标语、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召开座谈会、上船入户等形式,广泛宣传伏季休渔制度政策内容和违法违规后果,特别要宣传违法越界捕捞的严重危害,邀请主流媒体对伏季休渔管理情况进行跟踪报告,主动曝光典型案例,大力宣传守法典型,讲好伏休故事,传递正能量,营造涉渔守法守规良好氛围。
(三)发挥基层作用,强化社会监督。要细化完善并严格落实渔船(渔港)包保责任制、依港管船等制度措施,确保船有人看、事有人管、责有人担,管理无盲区,监管全覆盖。要充分发挥村(居)、渔业(渔民)协会、合作社等基层组织作用,有条件的可吸收基层渔民协会组织协助伏季休渔管理,推动建立伏季休渔巡护员队伍。要健全伏季休渔举报处置机制,鼓励实施有奖举报制度,建立举报信息档案,对举报情况认真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有力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四)强化安全监管,提高管理水平。要加强渔船集中停港期间的安全监管,开展渔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对渔港消防设施配备情况和港内渔船停泊秩序进行巡回检查,落实落细渔船渔港防汛、防火、防风避险措施。加强休渔期间浒苔打捞渔船、养殖渔船和异地坞修渔船的安全监管。强化渔业船员业务技能培训,完善渔业防汛防台应急措施,做好渔业突发情况处置准备,提升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五)认真总结经验,及时报送信息。要严格按照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有关要求,安排专人负责,及时上报伏休周报统计信息,如实反映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情况,确保数据真实可靠。伏休结束后由镇渔业服务中心及时做好总结,于2024年9月6日前报送区海洋发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