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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scmxtz区田横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5年青岛市scmxtz区田横镇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370215042002025060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青岛市scmxtz区田横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5-05-12
发文字号 田政发〔2025〕7号 发布日期 2025-05-12
有效性 公文字号 田政发〔2025〕7号
生效日期 2025-05-12 废止日期
制发机关 青岛市scmxtz区田横镇人民政府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无
索引号 370215042002025060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青岛市scmxtz区田横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5-05-12
发文字号 田政发〔2025〕7号
发布日期 2025-05-12
有效性
公文字号 田政发〔2025〕7号
生效日期 2025-05-12
废止日期
制发机关 青岛市scmxtz区田横镇人民政府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无

青岛市scmxtz区田横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25年青岛市scmxtz区田横镇海洋

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田政发〔2025〕7号


各村党群服务中心、村庄,各相关单位:

《2025年青岛市scmxtz区田横镇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镇政府研究通过,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scmxtz区田横镇人民政府

                             2025年5月9日

 

2025年青岛市scmxtz区田横镇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2025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最严执法、最严监管,严厉打击违反海洋伏季休渔管理规定的各类涉渔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海洋渔业资源养护和生态环境保护,推动海洋高质量发展建设,确保海洋伏季休渔秩序稳定。按照国家、省有关伏季休渔管理工作通知暨“中国渔政亮剑2025”系列专项执法行动的有关要求,根据《青岛市scmxtz区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5年青岛市scmxtz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所有休渔渔船于5月1日12时前进入船籍港或指定渔港停靠休渔,切实做到“船进港、人上岸、网入库、港规范”。

(二)全面落实“防火、防风、防盗、防汛”管理措施,确保海洋伏季休渔期间渔港渔船渔民安全。

(三)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制度,确保海洋伏季休渔形势稳定。

(四)严厉打击非法越界捕捞、使用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等违法违规活动,切实维护国家政治外交大局和海洋涉渔综合管理形势稳定。

二、有关规定

(一)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单一作业类型为钓具外的其他所有作业类型捕捞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小型张网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

(二)农业农村部批准的伏季休渔期间特殊经济品种生产,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三)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当回所属船籍港休渔。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回船籍港的,青岛市内异地休渔,由市局统一安排在本市范围内其他渔港停靠休渔。青岛市外异地休渔,逐级报省海洋与渔业执法监察局函商外省(市)渔业执法机构同意后实施。

严控外地市渔船在我镇停靠休渔。外省籍渔船因本省份渔港容量限制申请在我镇渔港停靠休渔,应当由其船籍港省级渔业执法机构函商山东省海洋与渔业执法监察局同意后实施。

(四)所有休渔渔船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船位监测终端设备并保持全时开启,严禁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和转让。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渔具。

(六)经省厅批复的海洋牧场休闲渔业船舶仅限白天能见度良好且风力不超过7级的气象条件下营运,执行固定港停靠和进出港报告制度,严禁从事休闲垂钓外的捕捞和捕捞辅助活动。

(七)休渔期间,确因海洋渔业资源调查、海洋生态环境调查、军事活动、浒苔打捞等租(征)用休渔渔船的,应当经省海洋与渔业执法监察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动船。所租(征)用的渔船涉及捕捞作业的,还应当申请取得省农业农村厅核发的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

三、管理措施

(一)严格执行船籍港休渔监管制度

1.会同区海洋发展局建立应休渔船停港台账,实现船港相符。单一作业类型钓具渔船可以自愿申请休渔,申请应于4月30日前向区海洋发展局提出,由区海洋发展局指定停靠渔港,休渔时间自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所有休渔渔船在5月1日12时前必须返回船籍港或指定渔港停靠休渔,签订停港确认书(见附件1)。休渔渔船船东应通过爱山东APP或者爱山东微信小程序中的“鲁渔通伏休管理”模块(以下简称“鲁渔通”),于5月1日12时前完成伏休登记。

省执法监察局通过山东省海洋与渔业综合管控和执法保障平台在沿海岸线向海一侧划定3海里警戒线,凡5月1日12时前未进入警戒线内、9月1日12时提前越线出海的违规渔船,省执法监察局将全省通报并对查处情况挂牌督办。

2.申请异地休渔的渔船,其申请应于4月28日前提出。擅自异地休渔的,一律限期召回,依法处罚;拒不返回的,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并立案调查,必要时可派员押回船籍港。经批准异地休渔的渔船实施“双监管”,即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和休渔停靠渔港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均承担监管责任。

外省渔船申报在我镇休渔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确因本省份渔港容量限制无法容纳;渔业船舶证书齐全有效;渔船船证相符;渔船船位信息能够在山东省海洋与渔业综合管控和执法保障平台实时显示。

因司法、行政扣押等原因停靠外省、市渔港的渔船,由渔船所有人向区海洋发展局提交国家机关公文、法律文书、扣押船舶命令等原件或扫描件,市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实,核实结果于5月5日前报省执法监察局审查。

3.强化渔港管理主体责任落实,渔港所有人或经营人应认真执行渔船进出港登记制度和24小时值班制度,掌握港内渔船动向,查验出港渔船审批文件并与区海洋发展局核实确认。做好渔船身份核验和安全检查,配合区海洋发展局实施伏季休渔管理工作。严禁为违规渔船提供加油、加水、加冰等港口服务或提供服务场地。

(二)严格执行动船审批制度

1.休渔渔船在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靠地点,不得携带网具。因避风、清网、坞修转港、打捞浒苔、科研调查、国防和军事任务等原因确需变更停靠地点的,应通过“鲁渔通”提前向区海洋发展局申报,由区海洋发展局统一安排,在不安全因素消除或指定事项完成后,须立即通过“鲁渔通”完成转港返港申报,经审批后返回原停靠地点或指定渔港停靠休渔。

2.海洋渔业资源调查用船按照《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伏休期间海洋渔业资源调查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农函字〔2025〕36号)执行。海上平台物资补给、海洋测绘辅助等非科研事项租用休渔渔船参照执行,并提前5天提出申请。国防和军事任务用船应当列入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农业农村部联合下发的年度计划。清网行动用船按照《山东省海洋与渔业执法监察局关于加强伏休期间清网渔船管理的通知》(鲁海渔监函〔2024〕85号)执行。打捞浒苔用船按照《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海洋伏季休渔期间打捞浒苔渔船管理的通知》(鲁农海监字〔2024〕15号)执行。

(三)严格执行坞修转港申请批准制度

1.海洋伏季休渔期间,渔船坞修原则上在本区、市范围内进行,由区海洋发展局批准;市内跨区、市坞修的,由区海洋发展局报市级渔业主管部门批准;省内跨市坞修的,由区海洋发展局将坞修合同逐级上报给坞修船厂所在地省执法监察局直属支队查验后,报省执法监察局批准;辖区渔船确需跨省坞修的,由船籍港区、市渔业主管部门逐级报省执法监察局,由省执法监察局协商坞修船厂所在地省级渔业执法机构,按规定办理手续,未经省执法监察局同意的,不得擅自转港坞修。

2.异地坞修时限(不含往返途中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0天,因恶劣天气等原因确需延期的,需持坞修船厂开具的证明材料,经对坞修船厂有管辖权限的渔业执法机构现场核实后,按照坞修申请程序办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10天。区、市内坞修需提前2天申请,市内跨区、市坞修需提前3天申请,省内跨市坞修和跨省坞修需提前7天申请。区、市内坞修,往返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2小时,市内跨区、市坞修,往返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24小时,省内跨市坞修,往返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48小时。渔船异地坞修申请获批后,由区海洋发展局派员现场检查,合格后,开具《坞修渔船转港批准书》(附件2),监管渔船按批准时间要求到达坞修船厂。渔船下坞后,由坞修船厂填写《渔船下坞报告书》(附件3),报区海洋发展局进行现场检查后方可下水,其中市内跨区、市坞修的,由船厂所在地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填写《渔船下坞通知书》(附件4),通知渔船船籍港所在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同日报市局备案);省内跨市坞修的,由坞修船厂报所在地省执法监察局直属支队,支队派员现场审查确认后填写《渔船下坞通知书》,通知区海洋发展局(同日报省、市备案)。区海洋发展局根据现场检查或相关通知情况,开具《坞修渔船转港批准书》,监管渔船按批准时间要求返回原停靠港口。渔船坞修及往返期间的监管责任由区海洋发展局承担。未经批准私自转港坞修或超期坞修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5月1日前已经开始坞修但休渔开始时尚未结束的,按照转港申请批准程序办理。伏休结束前10日内,原则上不再批准省内跨市和跨省坞修申请。所有的坞修申请及办理,原则上通过“鲁渔通”进行。

3.伏季休渔期间外省籍渔船申请到我镇坞修,须经船籍港所在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或渔业执法机构函商山东省海洋与渔业执法监察局同意,随函应附拟坞修渔船基本情况(船舶证书复印件、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名称及联系电话、AIS和北斗终端号码、坞修合同等),在坞时间不得超过30天;伏季休渔前已经开始坞修但5月1日12时前仍未下坞的,按照上述转港坞修程序办理。渔船航行、上下坞期间须全程开启船位监测设备,由船籍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承担监管责任。凡未经山东省执法监察局同意或超过坞修时限仍不离开的,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置。全面实施坞修渔船闭环管理,严格执行“网上申报—到港确认—上坞维修—申请下坞—实地勘察—批准下坞—返港确认”的监管流程,防止坞修渔船非法出海作业。

(四)严格执行智慧化监控管理制度

伏季休渔期间实行24小时监控值班,利用山东省海洋与渔业综合管控和执法保障平台、近海海域小目标雷达监控系统、以及自建信息化平台和港口视频监控系统,设定海上电子围栏、警戒线,实时严密监控各类渔船停港及出海状况,确保休渔渔船控在港内。把异地休渔渔船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每天傍晚和凌晨等重点时段抽查1次船位,确保实时掌握船舶动态。

(五)严格执行驻港监管制度

所有渔港及渔船停泊点必须落实管理制度和管港人员。休渔港口执法人员实行轮动驻港,确保我镇渔港、渔船停泊点有专人管理,守好港口第一关。将停泊点纳入渔港管理体系,要向村(社区)明确属地管理责任。对没有落实进出港登记制度、为违法违规船舶提供服务的渔港,要立案查处,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加大渔港巡检频次,错时巡、错峰检,及时发现查处违法行为。办理非法捕捞案件要溯源倒查涉案渔船进出港登记、渔需物资补给等情况,并依法依规处理。

(六)严格执行渔业安全生产制度

加强渔港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渔港“四防”(防火、防盗、防风、防汛)工作,渔船停泊留足安全空间和通道,全面检查渔港安全及消防设施配备。加强休渔期间出海作业渔船安全监管,严格开展专项捕捞、科研调查、浒苔打捞、休闲海钓、养殖等重点渔船出海前安全检查和航次检查,确保出海渔船安全出港、安全作业、安全返航。加强与海事、气象等部门协作,推进信息共享,及时发送天气预警,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风险损失。开渔前,对未经批准在我市休渔的外省籍渔船逐艘进行安全检查,检查不合格的,采取禁止离港措施并依法处置。

四、责任分工

1.镇渔业服务中心负责伏季休渔工作方案的制定和下发,督促渔船一级包保责任人4月30日前与包保渔船船东取得联系,督促渔船按时返港停泊,掌握渔船准确位置信息。5月1日12时后,逐艘核实休渔渔船停靠渔港和具体位置,使用海洋伏季休渔管理软件对休渔渔船停港情况进行确认。留存备查。5月5日前完成核实确认工作,对申请异地休渔渔船,要提前摸排情况,于4月29日前将渔船情况上报区海洋发展局。

2.镇派出所、交通所、交警中队、雄崖派出所负责陆运巡查,加强近岸水域、渔港码头、水产品运输车辆、沿海加油站(点)的监督检查,坚决打击为违法违规渔船供油、加冰或收购、运输非法渔获物等行为。休渔期间发现运输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要立即将运输车辆扣押并上报。

3.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中队负责对市场、饭店、干制海产品场所、流动摊点等经营场所的巡回检查,发现收购、销售、加工渔获物且不能提供合法来源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并上报。

4.成立由镇渔业服务中心、雄崖派出所、相关社区、村庄及协管员组成的10个伏休渔船管控小组(附件7),针对我镇的十个渔港、停泊点按属地管理职责要求,管理好各自所辖的渔港、自然停泊点、渔船,要坚持每天开展船位排查,实地核实停港渔船位置。发现有渔船私自出海、渔船在渔港及自然停泊点卸货等违规行为要及时阻止并上报。执法部门对违规渔船处罚时,各小组要全力配合。

5.各渔业村庄伏季休渔期间按照属地化管理要求,管理好辖区的渔港、自然停泊点、渔船,停港渔船实行船、网分离管理,网具一律要求上岸封存。发现有渔船私自出海、渔船在渔港及自然停泊点卸货等违规行为要及时阻止并上报。发生违规事件的,一律按照田横镇村庄量化考核标准给予扣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监管责任。制定行动方案,明确职责分工,细化责任目标,积极完善和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管理机制,压紧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和当事人主体责任,强化部门联动协作配合,严格落实渔船(渔港)包保责任制、依港管船等制度措施,从严从实从细抓好工作落实,确保海洋伏季休渔形势稳定。

(二)强化宣传引导,营造守法氛围。充分利用村庄广播、微信群等多种手段,利用发放一封信、张贴通告标语、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召开座谈会、上船入户等形式,广泛宣传伏季休渔制度政策内容和违法违规后果,特别要宣传违法越界捕捞的严重危害,邀请主流媒体对伏季休渔管理情况进行跟踪报告,主动曝光典型案例,大力宣传守法典型,讲好伏休故事,传递正能量,营造涉渔守法守规良好氛围。

(三)发挥基层作用,强化社会监督。要细化完善并严格落实渔船(渔港)包保责任制、依港管船等制度措施,确保船有人看、事有人管、责有人担,管理无盲区,监管全覆盖。要充分发挥村(居)、渔业(渔民)协会、合作社等基层组织作用,有条件的可吸收基层渔民协会组织协助伏季休渔管理,推动建立伏季休渔巡护员队伍。要健全伏季休渔举报处置机制,鼓励实施有奖举报制度,建立举报信息档案,对举报情况认真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有力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四)强化安全监管,提高管理水平。要加强渔船集中停港期间的安全监管,开展渔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对渔港消防设施配备情况和港内渔船停泊秩序进行巡回检查,落实落细渔船渔港防汛、防火、防风避险措施。加强休渔期间浒苔打捞渔船、养殖渔船和异地坞修渔船的安全监管。强化渔业船员业务技能培训,完善渔业防汛防台应急措施,做好渔业突发情况处置准备,提升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五)认真总结经验,及时报送信息。要严格按照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有关要求,安排专人负责,及时上报伏休周报统计信息,如实反映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情况,确保数据真实可靠。伏休结束后由镇渔业服务中心及时做好总结,于2025年9月6日前报送区海洋发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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