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2026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推动海洋高质量发展,确保海洋伏季休渔秩序稳定。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根据《青岛市scmxtz区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6年青岛市scmxtz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所有休渔渔船于5月1日12时前进入船籍港或指定渔港停靠休渔,切实做到“船进港、人上岸、网入库、港规范”。
(二)全面落实“防火、防风、防盗、防汛”管理措施,确保海洋伏季休渔期间渔港渔船渔民安全。
(三)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制度,确保海洋伏季休渔形势稳定。
(四)严厉打击非法越界捕捞、使用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等违法违规活动,切实维护国家政治外交大局和海洋涉渔综合管理形势稳定。
二、有关规定
(一)北纬 35 度以北的渤海,黄海海域,除单一钓具渔船外,其他所有作业类型捕捞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一律停港休渔。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 时至9月1日12 时。小型张网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 时至8月20日12时。
(二)单一钓具作业渔船自愿休渔,不休渔的须严格执行渔获物定点上岸等制度。
(三)农业农村部批准的伏季休渔期间特殊经济品种捕捞生产,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四)休渔期间,确因海洋渔业资源调查、海洋生态监测、军事活动、浒苔打捞等租(征)用休渔渔船的,需经省海洋与渔业执法监察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动船。
三、管理措施
(一)严格执行船籍港休渔制度
1.实行渔船集中停靠管理。镇渔业服务中心会同村(社区)建立休渔渔船停港名册。应休渔船应于4月30日前向区海洋发展局提出申请。由区海洋发展局指定停靠渔港,组织渔船相对集中停靠,实行船港一一对应。
2.停港申报与确认。休渔渔船船东应通过爱山东APP或者或爱山东微信小程序中的“鲁渔通伏休管理”模块(以下简称“鲁渔通”)完成停港申报,在5月1日12时前必须返回指定渔港停靠休渔,签订停港确认书(见附件1)。各社区要压实属地管控责任,督促所有应休渔船按期返港停泊,指导渔船按标准安装船位监测终端并保持24小时全程在线运行。同时逐艘核查确认休渔渔船停泊点位,于5月5日前完成全部渔船停泊信息核实,并形成渔船停港分布表,在渔港公示栏公开公示。
3.执行预警界限。省执法监察局依托山东省海洋与渔业综合管控和执法保障平台在沿海岸线向海一侧划定3 海里警戒线,凡5月1日12时前未进入警戒线内、9月1日12时提前越线出海的违规渔船,将按照全省、市通报情况对其查处。
4.严控异地休渔。在外省作业的田横籍渔船,应于5月1日前返回我区指定船籍港休渔,不得异地休渔。拒不返回的,依法处罚并扣减相关补贴,且逾期后不再受理其异地检验申请。省内跨市休渔的,应于4月25日前提出申请,经区海洋发展局和停泊港所在地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协商同意后,逐级报省执法监察局备案。
外省籍渔船应于5月1日前返回船籍港休渔,确因船籍港容量限制,申请在我镇休渔的,应由所属省级渔业执法机构于4月25日前,征求省执法监察局同意;未经批准擅自在我镇休渔的,依法处罚,禁止离港至9月15日。
5.严查异地扣押渔船。因司法、行政扣押等原因停靠外省,市渔港的田横籍渔船,渔船所有人应向scmxtz区海洋发展局提交国家机关公文、法律文书、扣押船舶命令等原件或扫描件,由市局核实后,于5月5日前逐级报省执法监察局备查。
6.严管钓具渔船。单一作业类型钓具渔船具有休渔意愿,确认参加休渔的,应于4月29日前签订《2026年钓具渔船自愿参加海洋伏季休渔承诺书》(附件2),按照休渔渔船管理,并对外公示。非休钓具渔船要在指定的渔港进出,严格执行进出港报告制度,严格遵守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驻港监管人员对每航次渔获物进行检查核对。
7.强化港务管理。将停泊点纳入渔港管理体系,并明确村(社区)属地管理责任。所有渔港及渔船停泊点要落实管理制度和管港人员,配合镇实施伏季休渔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密渔港巡查频次,动态更新休渔渔船停港船位信息,并做好渔港防风、防火、防汛、防碰撞等工作,严禁向非法捕捞船舶提供停泊、卸货、补给等渔港服务。要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核验制度,查验出港渔船审批文件并向镇渔业服务中心核实确认。对没有落实进出港登记制度、为违法违规船舶提供服务的渔港,将立案查处,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
(二)严格执行动船审批制度
1.严格动船审批。休渔渔船在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靠地点,不得携带网具。因避风、清网、坞修转港、打捞浒苔、科研调查、国防和军事任务等原因确需变更停靠地点的,应通过“鲁渔通”提前向区海洋发展局申报,由区海洋发展局统一安排,逐级上报至省执法监察局审批,出海期内需全程开启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设备,在完成获批事项后,须立即通过“鲁渔通”完成转港返港申报,经审批后返回原停靠地点或指定渔港停靠休渔。
2.特殊用船管理。海洋渔业资源调查用船按照《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伏休期间海洋渔业资源调查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农函字[2025]36 号)执行。调查船须在舵楼两侧悬挂红底白字横幅标识(注明“2026年海洋伏季休渔资源调查+项目承担单位”),相关渔获物不得流入市场。海上平台物资补给、海洋测绘辅助等非科研事项租用休渔渔船的,应于4月29日前提出申请,逐级报省执法监察局审批。军事任务用船须列入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年度用船计划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浒苔打捞、清网行动用船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严格执行坞修转港审批制度
1.审批层级。海洋伏季休渔期间,渔船坞修原则上在本区内进行,由区海洋发展局批准;市内跨区(市)坞修的,由区海洋发展局报市级渔业执法机构批准;省内跨市坞修的,由区海洋发展局逐级上报省执法监察局批准。
2.时限要求。异地坞修时限(不含往返)原则上不超过30天,确需延期的最长延期不得超过10天(需提供船厂证明,并由相应渔业执法机构核实,上传坞修现场照片),并按照坞修申请程序办理。区内坞修需提前2天申请,市内跨区、市坞修需提前3天申请,省内跨市坞修和跨省坞修需提前7天申请。区内坞修,往返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市内跨区、市坞修,往返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省内跨市坞修,往返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48小时。伏季休渔结束前10日内,不再批准省内跨市,跨省坞修申请。
3.闭环管理。坞修申请及办理一律通过“鲁渔通”进行,渔船异地坞修申请获批后,由区海洋发展局派员现场检查,合格后,开具《坞修渔船转港批准书》。渔船下坞前,由坞修船厂填写《渔船下坞报告书》,报区海洋发展局。区海洋发展局进行现场检查后出具《渔船下坞通知书》,坞修结束后开具返港批准书,监管渔船按时返回休渔。
4.外省渔船坞修。伏季休渔期间外省籍渔船申请到我辖区坞修,须经船籍港所在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或渔业执法机构函商山东省海洋与渔业执法监察局同意,随函应附拟坞修渔船基本情况(船舶证书、坞修合同等),在坞时间不得超过30天;渔船航行、上下坞期间须全程开启船位监测设备,由船籍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承担监管责任。凡未经山东省执法监察局同意或超过坞修时限仍不离开的,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置。
(四)严格执行船厂巡查制度
定期对辖区修造船厂开展巡查,重点核查船厂建造、维修、销售台账,核验上坞渔船身份以及动船审批手续,严格落实渔业船舶建造审批、报备制度。休渔渔船转港坞修实行闭环管理,船厂须核实修造渔船证书证件,通过“鲁渔通”实时报备坞修信息、修造合同、上下坞时间,对在建、在修渔船设立标志牌,标明船名、所有人、修造时限、工期进展等信息。对未持有动船报批手续的休渔渔船和涉渔“三无”船舶,船舶修造企业不得上坞维修,并立即向区(市)渔业主管部门报告。
(五)严格执行驻港监管制度
所有停靠休渔渔船的渔港(停泊点)落实专人管理,实行24小时值班驻守。采取错时巡、错峰检等方式加大渔港巡检频次,适时开展封港点船行动,及时发现并查处擅自拆卸通信导航设备、不按规定落实渔船进出港登记和报告制度以及为违规渔船提供服务等违法行为。办理非法捕捞案件时,溯源倒查涉案渔船进出港、渔需物资补给情况。
(六)严格执行渔业安全生产制度
严格落实渔船“六防”(防大风、防碰撞、防漏水、防侧翻、防火灾、防中毒)、渔港“四防”各项措施,渔船停泊点应留足安全空间和通道。加强休渔期间出海作业渔船安全监管,严格开展专项捕捞、科研调查、浒苔打捞、休闲海钓、养殖等重点渔船出海前安全检查和航次检查,确保出海渔船安全出港、安全作业、安全返航。推进信息共享,及时发送天气预警,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风险损失。对集中停港渔船和渔港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及巡回检查。
四、责任分工
(一)镇渔业服务中心负责伏季休渔工作方案的制定和下发,督促渔船一级包保责任人4月30日前与包保渔船船东取得联系,督促渔船按时返港停泊,掌握渔船准确位置信息。5月1日12时后,逐艘核实休渔渔船停靠渔港和具体位置,使用海洋伏季休渔管理软件对休渔渔船停港情况进行确认,留存备查。5月5日前完成核实确认工作,对申请异地休渔渔船,要提前摸排情况,于4月29日前将渔船情况上报区海洋发展局。
(二)镇派出所、交通所、交警中队负责陆运巡查,加强近岸水域、渔港码头、水产品运输车辆、沿海加油站(点)的监督检查,坚决打击为违法违规渔船供油、加冰或收购、运输非法渔获物等行为。休渔期间发现运输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要立即将运输车辆扣押并上报。
(三)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中队负责对市场、饭店、干制海产品场所、流动摊点等经营场所的巡回检查,发现收购、销售、加工渔获物且不能提供合法来源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并上报。
(四)成立由镇渔业服务中心、派出所、相关社区、村庄及协管员组成的10个伏休渔船管控小组(附件4),针对我镇的十个渔港、停泊点按属地管理职责要求,管理好各自所辖的渔港、自然停泊点、渔船,要坚持每天开展船位排查,实地核实停港渔船位置。发现有渔船私自出海、渔船在渔港及自然停泊点卸货等违规行为要及时阻止并上报。执法部门对违规渔船处罚时,各小组要全力配合。
(五)各渔业村庄伏季休渔期间按照属地化管理要求,管理好辖区的渔港、自然停泊点、渔船,停港渔船实行船、网分离管理,网具一律要求上岸封存。发现有渔船私自出海、渔船在渔港及自然停泊点卸货等违规行为要及时阻止并上报。发生违规事件的,一律按照田横镇村庄量化考核标准给予扣分。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将伏季休渔管理作为年度重点工作,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具体管理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压紧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和当事人主体责任,强化部门联动协作配合,严格落实渔船(渔港)包保责任制、依港管船等制度措施,从严从实从细抓好工作落实,确保海洋伏季休渔形势稳定。
(二)实施综合治理。要将渔船、渔港违法违规行为与专项捕捞资格、资源养护补贴发放挂钩,对违规主体依法扣减补贴、暂停或取消专项捕捞资格。积极推进渔业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提高渔船违法成本,推动渔业资源恢复。
(三)加强宣传引导。利用村庄广播、微信群、发放一封信、张贴通告标语、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召开座谈会、上船入户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伏季休渔制度政策内容和违法违规后果,特别要宣传违法越界捕捞的严重危害,邀请主流媒体对伏季休渔管理情况进行跟踪报告,主动曝光典型案例,大力宣传守法典型,讲好伏休故事,传递正能量,营造涉渔守法守规良好氛围。
(四)强化安全监管。要加强渔船集中停港期间的安全监管,开展渔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对渔港消防设施配备情况和港内渔船停泊秩序进行巡回检查,落实落细渔船渔港防汛、防火、防风避险措施。加强休渔期间浒苔打捞渔船、养殖渔船和异地坞修渔船的安全监管。强化渔业船员业务技能培训,完善渔业防汛防台应急措施,做好渔业突发情况处置准备,提升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五)认真总结经验。要严格按照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有关要求,安排专人负责,上报伏季休渔周报、临时调度数据,重特大案件、紧急突发情况随时报告。伏休结束后,由镇渔业服务中心及时做好总结,于2026年9月3日前报送区海洋发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