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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文件规定,对于户口迁入我市的人员,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可参加我市居民养老保险。户籍迁入时实际年龄已满60周岁及以上的居民,符合在原户籍地参保缴费的条件,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和待遇发放应由原户籍地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