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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2年,于某(女)与房某(男)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二人育有一子,组建起三口之家。
2025年10月,于某无意间翻看房某手机时,发现其中存有为第三者购买手机、手表、衣服、鲜花等物品的记录,进而顺藤摸瓜发现了房某与第三者之间的大量暧昧短信及转账记录。至此,房某婚内出轨的事实浮出水面,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于某心灰意冷,决意提出离婚。
因经济困难,于某向青岛市scmxtz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于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scmxtz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上海市汇业(青岛)律师事务所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本所接受指派后,安排王扬律师具体承办此案。
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王律师第一时间与于某取得联系,详细了解了案件事实及于某的诉求。于某提出了五项核心诉求:
1,婚生子由自己直接抚养;
2,房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3,2023年7月于某出首付购买的车辆,于某不主张车辆所有权,要求房某支付相应折价款;
4,房某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于某曾参与偿还部分贷款,要求分割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
5,因房某婚内出轨导致离婚,要求房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
承办律师认真梳理了案件证据材料,包括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房某与第三者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车辆购买凭证、房贷还款记录等,对于某的诉求进行了逐一法律分析:
1,关于抚养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及司法解释规定,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确定,综合考虑双方抚养能力、子女生活环境等因素;
2,关于抚养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抚养费数额应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3,关于车辆:车辆购买于婚后,虽首付由于某支付、贷款由房某父母偿还,但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4,关于房屋:该房屋系房某婚前购买,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双方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
5,关于离婚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因一方与他人同居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在对案情和法律适用进行全面研判后,承办律师首先尝试以调解方式化解纠纷,拟定了一份离婚协议书,交由于某与房某协商。然而,双方在财产分割等核心问题上分歧较大,协商未果。
协商不成后,承办律师协助于某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庭审中,双方围绕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承办律师据理力争,充分阐述了于某作为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考虑到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抚养及家庭财产分割,承办法官在庭审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法官的主持下,承办律师积极配合,从法理、情理两个维度与房某及其代理人进行了多轮沟通。
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于某与房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由于某直接抚养,房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三、夫妻共同财产轿车一辆归房某所有,房某支付于某车辆折价款20000元;
四、房某婚前购买的房屋归房某所有,房某支付于某婚后共同还贷折价款30000元。
上述款项均已当庭结清,案件圆满办结。于某对案件处理结果十分满意,专程向承办律师赠送手写感谢信、鲜花和锦旗各一,以表达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感激之情。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一方婚内出轨引发的离婚纠纷,涉及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确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离婚损害赔偿等多个法律问题,在基层离婚诉讼中具有较高的代表性。
本案能够以调解方式圆满结案,体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典型意义:
一、法律援助制度为经济困难群众提供了切实有效的救济途径。 于某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通过法律援助获得了专业法律服务,其五项诉求在调解中基本得以实现,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
二、调解在化解家事纠纷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案从协议协商到诉讼开庭再到调解结案,经历了完整的纠纷解决链条。相比判决,调解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避免了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尤其对于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而言,和平分手更有利于子女未来的健康成长。
三、无过错方权益依法得到了保护。 房某的出轨行为虽未达到《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与他人同居”的严重程度,但结合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及为第三者消费的记录等证据,其在婚姻中的过错行为是客观存在的。在调解过程中,承办律师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将过错因素作为谈判筹码,有效维护了于某的合法权益。
四、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是离婚案件的难点和焦点。 本案中,车辆为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系房某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承办律师准确把握了上述法律规定,为于某争取到了合理的折价补偿。
五、注重办案效果,实现案结事了。 本案调解款项当庭过付,避免了后续执行难题,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案件办结后,于某对承办律师的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亲笔书写感谢信并赠送鲜花和锦旗,这既是当事人对承办律师工作的认可,也是对法律援助制度的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