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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政复决字〔2025〕300号
发布日期: 2025-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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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即政复决字〔2025〕300号

 

申请人:刘某某。

申请人:董某某。

申请人:赵某某。

被申请人:青岛市scmxtz区审计局,住所地青岛市scmxtz区振中街16号。

法定代表人:林建强,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4日作出的〔2025〕第0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于2025年6月9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6月16日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的(2025)第0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答复,并公开赵家岭改造安置区项目的《审计工作报告》;3、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责公开信息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scmxtz区通济新区赵家岭村民,赵家岭安置区改造项目与本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申请人作为村民与案涉信息公开事项存在利害关系,案涉审计报告对于了解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工程合规性等方面有着重要意义,直接影响本人对项目的监督和自身权益的维护。申请人为了解信息于2025年4月8日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内容是scmxtz市人民政府主导的关于scmxtz国际商贸城片区赵家岭改造安置区项目的2014-2018年度的《审计工作报告》信息:(含资金使用、及拆迁补偿等问题的审计结论及整改要求)(具体名称以贵单位核实为准)。申请依据是:1、依据“即委[2013]39号”《中共scmxtz市委、scmxtz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scmxtz国际商贸城片区征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第一项、专项工作组职职责及组成,(六)资金保障监审组:主要负责组织筹措资金及资金支出的监管、审计等工作,成员由市审计局等单位组成。2、依据《审计法》第四十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并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财政审计信息属于重点公开范围。3、依据《scmxtz区审计局信息公开指南》第一项、scmxtz区审计局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三)审计信息。4、据《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第二、第十条,及《信息公开条例》第二、第十条规定,被申请人依职权必然应当保存审计信息档案。然而,本案被申请人并未依据上述法规、条例依法履责公开信息;被申请人作出(2025)第03号《信息公开知书》答复“经检索,信息不存在”,申请人对此不服,因为该“不存在”答复明显与本案被申请人确实已经参与了项目审计工作的基本事实不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该《告知书》是存在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明显不当,适应依据不合法的情形,是实体不合法,应当撤销。第一,本案的基本事实是,被申请人确实客观参与案涉项目的审计工作,应当依职权制作相应的审计报告信息。即案涉审计行为已发生,审计报告应已生成,案涉信息确应存在。即委[2013]39号明确案涉项目的审计工作是由被申请人负责执行完成。显然,本案既然被申请人参与了对改造项目的审计工作,依职权被申请人必然应当制作相应的《审计报告》,因为这是其作为专业性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所在。其次,被申请人的办公室人员曾经通过电话85559672明确答复案涉城中村改造项目中“被申请人和建设单位会有一个投资审计”而该“投资审计”就是属于《审计工作报告》所涉内容。被申请人承认其确实根据审计署要求自2012年开始连续六年组织实施了相关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审计,相关审计信息也已提交审计署。很明显本案被申请人确实对案涉项目进行了审计工作,也已制作相应的审计报告。第二部分,被申请人答复“信息不存在”明显不合理、不合法。首先,scmxtz区审计局依职权作为负责案涉项目审计工作的机关,依法应当对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全面审计并形成审计报告。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工作是保障项目合法合规进行的重要环节,不可能没有《审计报告》。且城中村改造项目都会有相应的审计文档留存。显然,本案被申请人存在不作为或故意隐瞒信息的嫌疑,其作出答复“信息不存在”明显不符合常理和实际情况,该答复不合理。其次,本案据前述已知案涉审计行为已发生,审计报告应已生成,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显然,案涉审计报告应当由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又据《档案法》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知:被申请人依职权对于案涉《审计报告》负有建立、健全信息档案,保护其完整性、安全性的法定职责和义务。而本案其却答复“信息不存在”,这明显不合法。本案被申请人应对申请作出合法答复,并履行合理告知及说明义务。如该《审计报告》被申请人在履责过程是否已经制作、是否移交、是否保存、是否损失等情况作出合法、合理说明。所以,本案被申请人对于其依职权应当履责事项,并未依法履责,且也未对其未履责作出合理的说明,更未提供相应文件政策依据。第三部分,被申请人并未实质性履行公开程序,属于程序不合法,本案被申请人对于应当存在的审计报告,却以信息不存在为由拒绝履责,很明显,这是属于未实质性履行公开程序,属于程序不合法。上述可知:案涉审计报告信息应当存在,而被申请人未依法实质履责公开信息,本案其以《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为由作出“信息不存在”的《告知书》,明显属于逃避公开职责的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所以,本案应当责令被申请人一定期限内履责,公开案涉信息。综上,被申请人的第03号《告知书》答复“信息不存在”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严重损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贵府支持申请人复议请求,依法作出公正的复议决定。

复议过程中,申请人提交补充意见称:本案被申请人的《告知书》及《行政答辩状》明显存在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首先,本案据申请人光盘录音证据明确可知:本案的基本事实是第一,被申请人对案涉项目的审计工作已经完成、相关审计报告已经生成,且相关的审计报告已经上报scmxtz区政府及审计署。第二,案涉信息属于被申请人依职权应当保存档案并公开范围。法律依据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及《档案法》《机关档案管理规定》规定,被申请人依职权对于案涉信息负有建立健全档案,保护其完整安全性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本案被申请人该答复“经检索、信息不存在”明显与上述基本事实不符,明显是变相拒绝履行法定公开职责的借口,应当依法撤销。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六)被告主张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就其已尽合理检索义务等事实举证或者作出合理说明。且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01号《政府信息公开案》裁判要旨: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被上诉人以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答复上诉人的,人民法院应审查被上诉人是否已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本案的重点是,被申请人虽提交了光盘检索证据举证,但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尽合理的查找义务等事实举证、或者作出合理说明。据前述知,案涉的审计工作报告被申请人应当上报scmxtz区委政府及审计署,上述单位应有留档信息,且被审计项目单位同样应有信息留档。而被申请人并未向上述单位进行查找,属于未尽充分合理的查找义务。故本案其答复信息不存在,明显是主要证据不足,应当依法撤销。二,据前述知,案涉信息处于被申请人依职权应当保存档案范围而被申请人该《告知书》并未就其答复“信息不存在”原由答复作出合理说明。第二部分,本案被申请人明显存在如下违法情形,应当予以纠正,并进行追责处置。首先,本案被申请人对于其依职权应当保存档案的信息却答复“不存在”,很明显其对于该信息档案是存在失职、渎职的违法情形,根据《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档案法》第五条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机关,负有建立健全档案、保护档案的职责和义务。若其未依法履责,那便违反上述法规,应当确认其违法。且因案涉信息涉及公众利益、及项目合法性,本案应当对其纠错、责令补正档案公开信息。其次,本案被申请人明显存在失职、渎职等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应当对其进行追责处置。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接到刘某某、董某某、赵某某信息公开申请,审计局在历年审计档案电子目录中,进行了多个关键词搜索,并对相关年份审计文书档案进行了逐一翻找,通过电子和纸质两种方式,均未查询到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我局作出不存在答复并无不当;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审计局作出[2025]第0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经检索,您申请的信息不存在。答复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答复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1.审计局于2025年4月8日收到刘某某、赵某某、董某某3人信息公开申请纸质材料,我机关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需要延期答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于4月30日书面向刘某某、赵某某、董某某3人发送了《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延期20个工作日进行答复。2025年6月4日,审计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书面告知刘某某、赵某某、董某某3人结果。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的规定,相关程序合法。综上所述,答复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scmxtz区通济新区赵家岭村村民,2025年4月7日申请人通过邮寄信件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内容“scmxtz市人民政府主导的关于scmxtz国际商贸城片区赵家岭改造(安置区)项目的2014-2018年度的《审计工作报告》信息;(含资金使用及拆迁补偿等问题的审计结论及整改要求)。(具体名称以贵单位核实为准)。”。申请依据是:1、依据“即委[2013]39号”《中共scmxtz市委、scmxtz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scmxtz国际商贸城片区征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件第一项、专项工作组职责及组成,(六)资金保障监审组:主要负责组织筹措资金及资金支出的监管、审计等工作,成员由市财政局、审计局等单位组成。2、《审计法》第38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0条规定,财政审计信息属于重点公开范围。3、《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十条,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十条规定。2025年4月8日被申请人签收该邮件。2025年4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2025]延第001号《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通过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通过查找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均未找到相关案涉信息,2025年6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2025]第0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告知申请人,经检索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并将告知书通过邮寄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青岛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scmxtz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共scmxtz市委 scmxtz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scmxtz国际商贸城片区征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即委[2013]39号)《证据目录》《邮寄轨迹截图》《电话录音》《检索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该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在案证据材料能够证明:1.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8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2025年4月30日作出延期答复告知,并于2025年6月4日作出[2025]第0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作出答复,程序合法。2.政府信息存在是被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前提条件,被申请人已通过对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进行了全面查找,均未检索查询到案涉信息,可以证明其已尽到合理查找和检索的义务,作出[2025]第0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经检索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2025]第0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青岛市scmxtz区审计局作出的[2025]第0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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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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