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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复决字[2024]第222号
发布日期: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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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即复决字[2024]第222号

 

申请人:青岛xxxxxx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青岛市公安局scmxtz分局鹤山路治安派出所,驻山东省青岛市scmxtz区通济街17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9日作出的青即公(鹤)行罚决字(2024)30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7月8日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9日作出的青即公(鹤)行罚决字(2024)30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曾在互联网上注册了自己公司的网站,用于本公司的经营业务,后申请人于2018年自行注销了该网站。2024年5月9日,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导致本公司网站被黑客篡改成色情网站,据此给予申请人警告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提供给申请人的处罚依据是一张网页截屏,以证明本公司的网站注册于2021年6月11日,被篡改的时间为2024年2月21日。因申请人现已停业,原来公司的网络管理人员均已离职,现公司留守人员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信部的工作人员反复联系、沟通,确认本公司网站已在2018年注销。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事实根本不能成立,被申请人据以对申请人处罚的证据不真实、不充分。现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9日作出的青即公(鹤)行罚决字(2024)30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一、我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被答复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期限。1、我所对青岛xxxxxx有限公司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作出行政警告行为,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2、青岛xxxxxx有限公司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期限。二、我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青岛xxxxxx有限公司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导致其公司网站被黑客篡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三、我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2024年5月9日我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青岛xxxxxx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该决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四、针对申请人提出质疑的有关情况。1、我局网警部门证明处罚前该公司网站未被注销;2、该公司未向公安网警备案机关提交已注销材料;综上所述,我所对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查:2024年5月9日,青岛市公安局scmxtz分局网络警察大队工作时发现,申请人注册报备的网站被篡改为色情网站,该公司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同日,被申请人对该案立案调查。2024年5月9日,申请人安排会计杨某某到被申请人处接受调查,并提取询问笔录。同日,被申请人作出青即公(鹤)行罚决字(2024)30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申请人对该告知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立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五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五十九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能够证实:1.2024年5月9日15时许,申请人公司网站被黑客篡改成色情网站;2.该公司网站在被处罚前未被注销,申请人仍为该网站的网络运营者;3.申请人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因此,被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要求,作出青即公(鹤)行罚决字(2024)30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青岛市公安局scmxtz分局鹤山路治安派出所作出的青即公(鹤)行罚决字(2024)30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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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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