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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即复决字[2025]第49号
申请人:姜某。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被退回,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月22日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拒收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一事违法并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1月13日通过邮寄方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如下法定职责:纠正庙头村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事实和理由如下: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职信要求被申请人纠正庙头村经济合作社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被申请人无故拒收拒收履职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违法并责令其履行纠正庙头村经济合作社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阅卷后提交补充意见称:1.申请人主张被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依据是即自然资源临用(2023)2号范围申请人家的土地和房屋并非被申请人主张的拆迁范围,所谓裁定书认定与本案无关。2.增加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拒收履职信违法。
被申请人称:一,答辩人没有收到申请人姜某的相关书面申请。二、根据平度市人民法院(2023)鲁0283行初19号行政裁定书的认定,申请人姜某并没有土地和房屋在征地红线范围内,对于是否应当予以征收补偿作出了生效判决认定三、庙头村经济合作社并不存在申请人姜某所称的将其自家房屋下附土地使用权租赁给青岛某某有限公司的行为,现申请人姜某并未丧失案涉土地及房屋使用权,所以,并不存在申请人姜某所称的庙头村经济合作社未经其同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况。申请人姜某就上述请求,已经向scmxtz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经scmxtz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24)鲁0215行初137号行政裁定书,该裁定书作出了相关认定,证明申请人的主张不成立。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根据生效行政法律文书认定,庙头村经济合作社不存在申请人姜某主张的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形。综上,申请人姜某的复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依法驳回。
经查:2025年1月13日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邮件号:1381417411921,收件人:青岛市scmxtz区环秀街道办事处,电话号码:0532-88563272,地址:山东省青岛市scmxtz区环秀街道淮涉河一路186号。经快件轨迹查询,2025年1月14日显示:“派送异常”“因收件人拒收,快件将退回至寄件人”。2025年1月17日该信件被退回至申请人处。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邮件轨迹截图》《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行政裁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第八十六条规定,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办理派出它的人民政府交办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依法履行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应急处置和行政执法等职责,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原邮电部制定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收寄特快专递邮件应办理下列手续:(四)……。2.在规定位置填写收寄件人的详细地址、姓名(或单位名全称)、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并由交寄人员签名……”。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履责申请进行处理的职责。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证实:1.申请人于2025年1月13日通过EMS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履职信件,办理了正常的邮件寄送。2.该信件于2025年1月17日退回至申请人处,退回理由是“因收件人拒收”。3.申请人于2025年1月13日所寄信件写明了收件单位即被申请人处详细地址为青岛市scmxtz区环秀街道淮涉河一路186号,该地址与scmxtz区政务网所公开的地址一致。
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拨打申请人寄件时填写的收件人电话“0532-88563272”,该电话确非环秀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部门所属电话。因此被申请人确实存在未收到案涉《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可能性。为实质性化解争议,现将申请人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一并转至被申请人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青岛市scmxtz区环秀街道办事处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处理。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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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