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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scmxtz区长江路小学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 2026-06-0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强化财务管理与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及scmxtz区教育和体育局最新财务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财务管理实行 "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校长负责" 的体制。校长是学校财务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校财务工作负总责。

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五条 学校预算编制遵循 "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 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六条 预算编制由总务处牵头,各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实际需求提出预算建议,经学校办公会集体研究审议后,报区教育和体育局审批。

第七条 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预算,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按规定程序报区教育和体育局审批。

第八条 建立预算执行分析制度,总务处定期向校长办公会汇报预算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九条 学校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私设 "小金库" 和账外账。

第十条 严格执行收费管理制度,按照上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坚决杜绝乱收费行为。

第十一条 收费实行 "收支两条线" 管理,所有收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不得截留、挪用、坐支。

第十二条 学校取得的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必须使用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由财务人员统一收取。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各项支出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第十四条 坚决执行 "校长一支笔" 审批制度。所有支出票据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验收人)、总务主任签字,经校长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十五条 严格报销手续:

1. 购买公物、培训学习等支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票据应注明用途、数量、单价、金额等要素。

2. 属于固定资产类物资,必须填写固定资产增加凭单一式四联,经财产管理员验收登记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3. 支出票据一律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或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大额支出管理:

1. 金额在 3 万元以上(含 3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必须严格履行询价程序,至少选择 3 家以上供应商进行比价。

2. 金额在 5 万元以上(含 5 万元)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相关规定执行。

3.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严格按照区教育和体育局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物资采购管理:

1. 各部门购置日常教学办公、维修用品,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物资采购申请单,经分管副校长同意签字后报校长批准,由总务处统一组织实施。

2. 固定资产及大宗物品的购置必须经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由总务处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差旅费管理:

1. 教职工因公出差和外出学习培训,必须提前填写出差审批单,经校长批准后方可出行。

2. 未经批准或与专业不对口的进修学习,一切费用不予报销。

3. 差旅费报销严格执行scmxtz区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超标准部分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 培训费管理:

1. 教职工参加培训必须符合学校发展需要,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参加。

2. 培训费报销须提供培训通知、审批单、发票等相关凭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报销。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资产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 "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 的资产管理体制。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

1. 学校设立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总财产管理员和分财产管理员分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2. 固定资产增加时,由经管人验收,经单位负责人、财产总管理员、部门财产管理员签字后,办理入账手续。

3. 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总财产管理员鉴定,校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区教育和体育局审批,方可办理核销手续。

4. 每年年末进行一次全面的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编制固定资产年度报表,报区教育和体育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1. 严格执行现金管理规定,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严禁白条抵库、挪用现金。

2. 加强银行账户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3. 定期与银行对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四条 公物管理:

1. 各处室、班级的固定资产由使用人负责保管,班主任是班级公物管理第一责任人。

2. 公物借用必须办理借用手续,借期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到期及时归还。

3. 损坏公物要照价赔偿,故意损坏公物的,除赔偿外,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4. 教职工调离学校时,必须还清借用的学校物品,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六章财务监督与公开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财务监督体系,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二十六条 学校成立财务监督小组,由学校领导、教职工代表组成,定期对学校财务收支、预算执行、资产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七条 每月财务单据和报表必须送校长审查后方可存档。

第二十八条 实行财务公开制度:

1. 每月在学校公示栏公示财务收支情况。

2. 每学期教代会上,学校会计向教职工代表做财务工作报告,接受教职工监督。

3. 收费项目、标准、结算及清退情况及时向学生和家长公示。

第二十九条 自觉接受上级财政、审计、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第七章财务人员职责

第三十条 财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持证上岗,严格遵守会计职业道德。

第三十一条 会计人员负责学校的会计核算工作,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及时、准确地编制财务报表。

第三十二条 出纳人员负责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

第三十三条 财产管理员负责学校财产物资的保管、登记、清查等工作,严格把好物资入库关和出库关,定期与会计人员核对账目。

第三十四条 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交接不清的不得离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区教育和体育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学校总务处负责解释。

青岛市scmxtz区长江路小学   2026 年 1 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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