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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食品安全卫生知识和食品安全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二、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位操作。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应及时调离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岗位。四、从业人员实行晨检制度,发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安全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五、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带一次性卫生手套;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六、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卫生知识培训工作。七、从业人员必须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八、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建立完整的健康和培训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