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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各处室新增用火用电设备,需按有关规定办批审批手续,经总务处组织人员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报校行政备案。
2、各处室在使用各种用火用电设备时必须做到"三落
实",即落实安全地点、落实专人负责、落实安全措施。
3、教室、各处室不准使用酒精炉、煤油炉、电炉、热的快、应急灯等违章等具,严禁私拉乱接电灯电线,严禁点燃蜡烛。
4、严禁在配电房、仓库等场所吸烟、生火取暖和私拉乱接电源线。
5、凡学校重大庆典活动,演出活动等,须按规定上报市公安消防处,并按消防安全要求做好用火用电的安全检查管理工作,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6、各处室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能当场改正的,应尽快整改及时消除隐患。
7、对学校防火安全小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方案,报学校防火安全领导小组。
8、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人员,并报告所需整改资金。
9、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隐患处室应当落实防范措施,加大防范力度,确保消防安全。
10、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处室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交总务处存档备案。
对违反以上规定并发生火灾事故的,将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