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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舍根据校长或校务会议统一分配使用,并设专人负责管理和检查。
2.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允许不准擅自调换或占用学校房屋,更不允许个人居住或用于存放物品。
3.管理人员要定期对校舍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4.每年初要制定出年度校舍建设和维修计划,报经校务会议或主管部门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
5.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校舍进行安全检查,对年久失修和长期闲置的房屋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6.新建房屋竣工后,必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办理完各种手续,记入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后方可投入使用。
7.建立健全校舍档案和房屋登记卡片,完善各种房屋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