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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scmxtz区德馨小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及处置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日期: 2021-09-01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的责任,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正职负责人对学校下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由防控或处置不当引发的疫情扩散公共卫生事件;

(二) 由消杀物品存储使用不当引发的公共卫生事件

(三) 由危险药品和化学危险品引发的公共卫生事件;

(四)由食物、饮用水中毒引发的公共卫生事件;

(五) 由大型活动引发的聚集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六) 由流行传染病引发的公共卫生事件;

(七) 其他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对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发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比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学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学校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人员、物资、制度及措施实施监督管理,保障本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学校或者职责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予以迅速和妥善处理。

第五条 学校应当每个学期至少召开一次防范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会议,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学校防范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六条 学校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学校容易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部、处室设施和场所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进行严格检查。

第七条 学校必须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并将应急处理预案报区教育体育局相关科室备案。

第八条学校应当对本制度第二条所列各类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的,要立即排除。

第九条学校存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关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有毒、有害物质或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十一条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应当按照“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学校违反前款规定的,对学校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第十二条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学校应当迅速组织救助和处置,有关人员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件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三条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区教育体育局协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本制度对有关负责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区教育体育局依据调查报告,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任何处室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有权向区教育体育局举报学校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十五条对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外的其他事故的防范,发生追究行政责任的办法,由学校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scmxtz区德馨小学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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