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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scmxtz区第一实验小学2023-2024学年度第一学期【突发事件预警】制度汇编
发布日期: 2024-05-21

第一条 为了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的发布,向师生提供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预警信息,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按照逐级申请的原则,报请上级部门批准后发布,应当遵守本制度。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等。

第四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第五条 预测预警的范围、内容:主要内容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上的不安全因素,对重大隐患报告的内容包括隐患现状、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预警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需要发布的预警信息要按预警级别统一报区教育局审批。

第六条 预警信息应当包括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第七条 学校各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各种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采用广播或组织人员通知等方式,快速、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全校师生。

第八条 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御工作,避免或者减轻突发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害。

第九条 各部门应当组织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师生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师生的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条 师生接到预警信息后,要配合学校做好应对工作。

第十一条 任何师生不得编造、传播虚假预警信息。

第十二条 非法向师生发布与传播预警信息,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学校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息的发布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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