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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scmxtz区市北中学关于做好2025-2026学年普通高中学生助学金及免学费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10-09

青岛市scmxtz区市北中学

关于做好2025-2026学年普通高中学生

助学金及免学费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级部、各班级:

根据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5-2026学年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青教办字〔2025〕25号)文要求,现就将我校2025学年秋季国家助学金及免学费评审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高国家助学金

(一)资助对象及标准

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300元,具体分两档,一档1800元,二档2800元(本学期一档900元,二档1400元)。

(二)评审依据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教育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青岛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科教〔2023〕6号)(附件2)

(三)普通高中学生申请助学金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努力学习,道德品质良好;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认定程序

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附件4)和《青岛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学校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困难学生由班级评议小组(困难认定小组)、年级认定小组(评审委员会)逐级认定,实行组长负责制,认定公示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1.各班级通过班会、家长会、电话等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和方式,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供建档立卡、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相关材料。有工作单位的要提供收入情况,没有工作单位的(如:务农、个体、无业)提供村庄或社区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如果不能提供的,级部要组织相关工作人员(2-3人)家访。

3.评议小组收集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认定小组审核。

4.认定小组汇总、审核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5.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汇总、审核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

6.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2.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3.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4.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如学生违法违纪受处分期间,学生因事(病)休学期间。

(六)评审程序

1.各班级组织学生(或监护人)自愿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成本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2.学校根据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和助学金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组织学生填报《青岛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填表内容不得出现涂改现象。

3.学校负责本校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的评审工作,学校对评审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经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同意后,将评审结果以适当方式在学校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4.每位受助学生办理农商银行储蓄卡(办卡学生与身份证号码相符)。由学生自行办理农商银行储蓄卡,学校不再集中办理。

二、免学费

(一)资助对象及评审依据

全日制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范围: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残疾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免学杂费标准按照省、市人民政府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杂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教育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青岛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科教〔2023〕6号)

(二)认定和评审

参照助学金认定和评审程序组织实施。

三、其他要求

(一)各级部、各班级要重点关注受自然灾害影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加大对国家、学校资助政策的宣传力度。在国家资助基础上,采取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学习需求。同时,通过心理帮扶,引导学生理性面对困难,安心学习。

(二)根据《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教育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青岛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科教〔2023〕6号),内地新疆、西藏高中班(中职班)学生,特殊教育学校学生,随班就读(随园保教)等已享受免学(杂)费、免保教费和政策性生活补助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该办法中的免学(杂)费、免保教费和助学金(生活补助)资助。

(三)公示学生资助信息时,要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规制度,坚持信息简洁、够用原则,公示受助学生姓名、学校、年级、专业、班级等基本信息,不得将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

(四)在11月底前将秋季学期资助数据(国家资助、地方政府资助、学校资助、社会资助等项目)完整、准确上传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系统数据将作为中央和市本级预算分配下达的依据。

(五)告知家长和学生银行卡使用相关知识,提醒家长和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注销银行卡,妥善保管好银行卡,避免因卡丢失而造成个人损失。

(六)建立资助工作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评审及公示材料、各类汇总表、受理结果、受奖助学生签名表、受奖助学生银行储蓄卡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分年级建档,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七)进一步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的管理。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奖助学金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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