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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消防安全管理,全面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预防火灾的发生,减少火灾危害,确保师生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十项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工作范围与职权实行逐级负责的分级管理,做到职责明确、奖罚分明。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校舍建筑(教室、办公室、实验室、食堂、宿舍、图书馆、体育馆、配电室等)、场地设施及在校全体师生员工、外来入校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涵盖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日常防火巡查、消防设施维护、用火用电用气管理、应急处置等全流程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分管副校长、各处室(部门)负责人等组成。周黎明校长为学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工作的江信世副校长为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成员为各级部处室为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和精神,将消防工作纳入学校常规工作,及时总结,不断提高。
(二)结合开学、学期结束、119消防日和课堂教学,经常对师生进行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知识教育,教育师生掌握正确的安全防火知识以及安全逃生办法。
(三)组建义务消防队(消防应急小组),定期组织义务消防员学习消防业务,熟练掌握、使用消防器材。在人员变动时,要及时调整,保证组织健全。
(四)在学校扩建、装修时,同时考虑消防安全。对消防重点部位,要配齐配足消防器材,定期组织检查,保证完好。
(五)时时保持高度警惕,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安全。一旦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灭火抢救。
(六)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作出贡献者给予奖励;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处罚。
第五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分管副校长)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消防法规、规章和消防工作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制定相应措施。
(二)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制定消防经费预算。
(三)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指导消防重点部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定期组织消防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
(五)结合学校和学生实际,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六)经常对教职员工特别是消防应急小组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七)检查学校消防工作制度落实情况、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运转使用管理情况,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工作台账。
(八)负责组织初起火灾的扑救工作,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处理消防事故。
(九)监督检查校内有关部门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存放、使用、管理工作。
(十)参加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组织的培训。
第六条 各级部处室负责人是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根据本部门实际安排消防安全工作。
(二)对本部门教职工和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三)组织本部门的防火安全检查,研究整改火灾隐患。
(四)领导和组织义务消防队活动,不断提高防火、灭火技能。
(五)向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本部门的消防工作。
第七条 班主任为本班级消防安全具体责任人,负责本班级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全体教职工均须履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对学生负有消防安全教育和管理的义务。
第三章 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第八条 学校每季度召开至少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义务消防队全体成员必须参加会议,必要时可要求全体教职员工参加。
第九条 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的主要内容:研究分析学校消防安全形势,通报火险隐患情况,分析查找产生隐患的原因,总结教训,制定针对性整改方案和具体落实措施;提出有关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办法;研究部署学校下一阶段的消防安全工作等。
第四章 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第十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对教职员工、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 学校应将消防知识纳入学生素质教育内容,通过课堂教学、主题班会、宣传栏、专题讲座、知识竞赛、消防演练等多种形式和途径,使学生了解应知应会的消防知识。
第十二条 全体师生应做到“两知三会”:知火灾危害性、知防火措施;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逃生自救。教职工还应会组织人员疏散。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每年对教职员工、学生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新教职员工上岗前、新生入学后应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和教育。
第十四条 学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和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逃生自救的知识和技能。
(五)组织、引导学生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 教职员工经培训后,应做到“四懂四会”:懂得火灾的危险性、预防火灾的措施、火灾扑救方法、火场逃生方法;会报火警119、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第十六条 学校应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情况记录,并存入消防档案。
第五章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学校确定将宿舍、食堂、实验室、图书馆、阅览室、计算机教室、配电房、保管室等列为消防安全重点要害部位,加强管理,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八条 消防重点部位要设立禁火标志,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重点部位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防火措施和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
(一)学校实验室应制定并落实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和使用安全制度,明确实验室教学环节安全操作管理责任。
(二)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妥善保管,实验用化学品须由专人管理,严格执行双人双锁制度,即用即领,用后立即清理归还。
(三)化学危险品室应具备通风设备。严禁在实验室内做易爆易燃剧毒危险品的演示实验,严禁在仪器室内堆放易燃物品。
第二十条 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
(一)宿舍管理人员要24小时值班,确保宿舍楼安全通道畅通。
(二)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热毯等大功率电器。
(三)严禁在宿舍内使用蜡烛、蚊香等明火照明或取暖。
(四)每学期至少开展2次消防疏散演练(包括教学楼和宿舍夜间逃生)。
第二十一条 食堂消防安全管理:
(一)厨房油烟管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二)规范用气用电操作,油锅起火时应正确使用灭火毯或灭火器覆盖灭火。
(三)锅炉、液化气罐要按时送检和检修,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图书馆、计算机室消防安全管理:
(一)定期检查电气线路,严禁超负荷运行,下班时应切断电源。
(二)保持疏散通道畅通,严禁在室内吸烟和携带明火入内。
(三)计算机室管理人员在启动设备前应先检查线路、插头的安全情况,使用结束时切断电源。
第六章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国家规定配置齐全消防设施和器材,包括灭火器、消防栓、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防火门等,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标志。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登记,建立维护管理档案,记明消防设施、器材的类型、数量、部位、检修或充装记录和维护管理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 灭火器维护管理要求:
(一)灭火器应保持铭牌完整清晰,保险销和铅封完好,应避免日光曝晒、强辐射热等环境影响。
(二)灭火器应放置在不影响疏散、便于取用的指定部位,应摆放稳固,不应被挪作他用、埋压或将灭火器箱锁闭。
第二十六条 定期检查维护要求:
(一)灭火器每月检查压力、有效期,确保压力值在正常范围内。
(二)消防栓每季度检查通水情况及配件是否齐全完好。
(三)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每月测试功能是否正常。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防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第七章 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严格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电气线路、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或人员实施,应采用合格的电气设备、电气线路和燃气灶具、阀门、管线,并定期检查。
第二十九条 学生宿舍应安装限电保护装置。严禁在学生宿舍内使用蜡烛、蚊香、火炉等明火和电热器具、电磁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发现学生携带打火机、火柴等火源应予以没收。
第三十条 电动自行车、平衡车及其蓄电池严禁在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走道、安全出口及室内停放、充电。
第三十一条 校园内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其他导线代替保险丝。电工应经常检查电气线路,防止老化、短路、漏电等情况发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建立落实动火审批制度。电焊、气焊、切割等明火作业应当办理动火审批,清理现场可燃物,并落实现场安全监护措施。电气焊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在正常教学、自习、就餐、作息期间,严禁动火施工作业。
第八章 防火巡查与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一)值班人员负责24小时防火巡查,重点部位每日至少巡查两次,夜间巡查不少于两次。
(二)各处室、班级每日开展自查。
(三)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消防安全大检查,开学前后、节假日前后等时间节点应加强检查力度。
第三十四条 防火巡查和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用火用电用气是否规范、疏散指示标志是否清晰、重点场所防火措施是否落实等。
第三十五条 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实行闭环管理:
(一)一般隐患应登记在册并立即整改。
(二)不能当场整改的隐患,需提交书面报告,确定整改措施、期限和负责人。
(三)重大火灾隐患应立即上报,暂停相关区域使用,直至隐患消除。
(四)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安全。
第九章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内容应包括:应急组织架构及职责分工、报警与通讯联络程序、初期火灾扑救措施、应急疏散路线及集合点设置、特殊人群的疏散方案、外部救援力量协调机制、后期处置及善后工作等。
第三十七条 灭火和应急疏散组织机构及分工:
(一)指挥员:公安消防队到达之前,由现场职务最高的教职员工担任指挥员。
(二)灭火行动组:负责扑救初起火灾,配合公安消防队采取灭火行动。
(三)通讯联络组:负责报告火警,与相关部门联络,传达指挥员命令。
(四)疏散引导组:负责维护火场秩序,引导师生有序疏散。
(五)安全防护救护组:负责救护受伤人员,准备必要的医药用品。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每年至少两次,分别在春季和秋季学期进行。
第三十九条 演练应包括报警、初期火灾扑救、应急疏散、集合清点人数、外部救援力量协调等环节,全面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师生的应急响应能力。
第四十条 演练前应提前通知全体师生,明确演练目的、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确保演练有序进行。演练过程中,应确保师生安全,避免发生次生灾害。演练结束后,应立即组织总结评估,分析演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完善预案。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与现场救火。
第十章 消防值班制度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坚持24小时消防安全值班制度。
第四十三条 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做到不脱岗、不睡岗、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值班人员应熟悉和掌握消防法规和本单位消防工作管理制度及应急措施;熟悉消防重点部位的布局、建筑特点、防火区域及疏散通道走向、消防设备的配置情况;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和操作方法。
第四十四条 值班人员应对管理范围内的各种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确保设施器材完好有效。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发现火警信号或接到报警时,应进行实地查看,并及时报告,同时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做好详细记录。
第十一章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 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照明、火灾应急广播等设施应设置齐全、保持完好有效。在各室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图示。
第四十七条 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集体宿舍等建筑每层应至少有2个安全出口、2部疏散楼梯,并按标准配备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急照明设施处于正常完好状态。
第四十九条 严格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学生在校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将消防疏散标志遮挡、覆盖。
(四)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二章 消防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准确、完整,并统一保管、备查。
第五十一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建筑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情况、消防安全制度、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
第五十二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防火巡查检查记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记录、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记录、火灾事故记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