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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减少及有效地处理教学工作中的各种事故,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员工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出现的失误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教育教学质量,产生消极后果,均属于教育教学责任事故。
第三条 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及后果,教学责任事故认定为三个等级。一级为重大事故,二级为一般事故,三级为轻微事故。事故认定范围包括课堂教学、教学管理、教育教学保障、教育活动组织、校园安全(安全教育、学生活动安全和设备设施安全)等各个方面。
(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认定为一级责任事故。
1.在讲课中传播违反国家法律的内容。
2.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
3.教育教学管理及学生活动组织工作不负责,安全措施不到位,出现学生伤亡事故。
4.因教育管理不当,造成学生出走、斗殴等重大事故发生。
5.监考不负责任,致使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
6.强行向学生推荐学习资料,加重学生课业负担,造成较坏社会影响。
7.因参与有偿家教影响正常教学,造成不良影响。
8.未进行调课或正常上课时间造成空堂。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1.课内外指名讽刺、挖苦、辱骂学生等和变相体罚,情节严重。
2.无故缺课、停课,或因准备工作不充分,工作失误等原因造成停课。
3.无故上课迟到,提前下课,中途离开教室达10分钟以上。
4.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自行委托他人代课或任意增加、减少学时数。
5.因教师工作不到位,致使家长上访,造成较大影响。
6.未在第一时间掌握本班学生缺课情况,造成不良后果。
7.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组织学生出校活动的。
(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1.贬损、侮辱学生。
2.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内。
3.诱导学生到指定摊位购买学习资料,造成不良影响的。
4.作业批改不认真或数量不够。
5.教师私自留学生,致使学生不能够及时上其他课程。
6.教师在课堂上使用通讯工具,干扰正常教学。
7.教师在课堂上不使用普通话,不写规范字。
8.监考教师迟到、早退或监考时出现看报纸、手机、睡觉等监考不力现象,影响考场秩序。
第五条 责任事故发生后,由责任人的管理负责人,责成事故核实小组对责任人和事故情节进行调查核实,经学校事故核实小组讨论并认定级别。
第六条 教职员在聘任期内出现三级教学责任事故,学校主管领导要及时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出现二级责任事故,事故责任人当年度不能评优、评奖;出现一级责任事故,除事故责任人当学年不能评优、评奖以外,并进行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青岛市scmxtz区山师实验学校
202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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