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岘山中学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试行)
发布日期: 2026-05-11

岘山中学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意义

为营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育人环境,保障师生身心健康,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劳动观念,提升校园文明程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校所有区域(包括教学区、办公区、运动区、生活区、公共道路、绿化带等)的环境卫生管理,适用于全体师生员工、驻校单位及外来人员。

第三条 管理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区负责、全员参与、定期检查、重在保持”的原则,实行环境卫生责任制。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领导机构

学校成立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牵头,总务处、学生处、教务处、工会、团委、各年级组、物业公司等部门负责人参与,负责制度的制定、实施、监督与考核。

第五条 职责分工

1.总务处:作为主要职能部门,负责公共区域(道路、广场、景观区、公共卫生间等)的日常清扫、保洁、垃圾清运;负责卫生设施(垃圾桶、扫具等)的配置与维护;负责监督外包保洁服务质量;组织全校性大扫除。

2.学生处、团委、各年级组、班主任: 负责学生卫生习惯的宣传教育;负责组织分配班级卫生责任区(如教室、走廊、指定公共区);负责检查评比班级卫生情况,并将结果纳入班级及班主任考核。

3.教务处、各教研室:负责实验室、专用教室、教师办公室的内部卫生管理,教育师生爱护教学设备与环境。

4.办公室:负责督促各行政部门办公室的内部卫生。

5.食堂:负责食堂内外、仓库的卫生安全,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规,餐厨垃圾规范处理。

6.全体师生员工:自觉维护校园环境,落实“门前三包”(包卫生、包整洁、包秩序),对不文明行为有义务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三章 环境卫生标准与要求

第六条 通用标准

1.整洁:地面无痰迹、无纸屑果皮、无杂物污水、无卫生死角。

2.整齐:物品摆放有序,设施完好,无乱贴、乱画、乱挂、乱堆现象。

3.美观:绿化植物养护良好,无枯枝败叶,景观水体清洁。

4.卫生:垃圾桶(箱)外观清洁,垃圾日产日清,无蚊蝇滋生;公共卫生间清洁无异味。

第七条 各区域具体要求

1.教室/实验室:桌椅整齐,地面清洁,讲台、黑板干净,门窗玻璃明亮,垃圾及时清理,教学设备无尘。

2.办公室:桌面物品摆放整齐,文件资料入柜,地面清洁,工作环境优雅。

3.公共道路与绿地:无暴露垃圾、无落叶堆积(定期清理)、无杂草丛生,绿化带内无杂物。

4.运动场馆:场地清洁,器材归位,无积水。

5.厕所:专人定时保洁,便池无垢,地面干燥,洗手池清洁,皂液、手纸配备充足(如适用)。

第四章 日常管理实施

第八条 清扫保洁制度

1.公共区域由专职保洁员每日定时清扫保洁。

2.班级卫生责任区由各班级负责每日晨扫、午扫及每周大扫除。

3.办公室、实验室、专用教室由使用部门或指定人员负责日常清扫。

4.遇重大活动、节日或迎检,由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全校性卫生整治。

第九条 垃圾管理制度

1.全面实行垃圾分类投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进行分类收集。

2.垃圾定点投放,不得将垃圾堆放在楼道、走廊或绿化带中。

3.建筑垃圾、大型废弃物需单独申报,由总务处安排清运。

第十条 检查评比制度

1.日常检查:由值周教师、学生干部每日对班级、公共区域进行巡查并记录。

2.定期检查:领导小组每月组织一次全校综合性卫生大检查。

3.评比公示:检查结果及时公示,评选“卫生先进班级”、“卫生文明办公室”等,并给予表彰。对存在问题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第五章 宣传教育与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宣传教育

利用校园网、广播站、宣传栏、主题班会等多种形式,经常性开展环境卫生、垃圾分类、疾病预防等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行为规范(“十不准”)

1.不准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2.不准在墙壁、课桌、公共设施上乱涂乱画。

3.不准践踏草坪、攀折花木。

4.不准向窗外、楼下抛洒物品、倒水。

5.不准携带一次性餐盒、有色饮料进入教学区(根据学校规定)。

6.不准在非吸烟区吸烟(如适用)。

7.不准带宠物进入教学、办公区域。

8.不准乱停乱放车辆,阻塞通道。

9.不准在校园内焚烧废弃物。

10.不准从事其他有损校园环境卫生的活动。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十三条 奖励

对在校园环境卫生维护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或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 处罚

1.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个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学生行为可纳入综合素质评价。

2.对责任区卫生状况长期不佳的班级或部门,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3.对损坏卫生设施、破坏绿化者,照价赔偿。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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