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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 学校收费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学校的一切收费都必须先获得收费许可。《收费许可证》由学校财务部门依照规定到物价主管部门办理。
2. 学校的收费项目必须按国家政策规定的标准上报物价部门批准(备案)后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标准执行。不得擅自设立项目、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收费。
3. 学校收费实行年审制。学校财务部门按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物价部门关于《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的通知要求,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手续。
4. 收费票据管理应符合财政、物价、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学校收费必须使用由财政部门、税务部门领取的合法票据,不得在外自购、自制收据收费。
5. 收费收入管理应符合财政、物价、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所收资金应及时足额解缴财政专户,必须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不得坐收坐支或私设“小金库”。
6. 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向学生、家长、教职工和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对家庭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同时进行公示。收费公示的内容,事先必须经过物价部门、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的审核。《收费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应悬挂(放置)于各收费窗口。
7、退学学生的各项收费的退费,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要求执行,不出现卡、压、扣的现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