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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方案(试行)》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条 章程是学校组织结构、管理运行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规章制度体系。学校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应依法依规进行。
第三条 学校全称为青岛市scmxtz区第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英文表述为Qingdao Jimo No.1 Vocational School ;住所地址为青岛市scmxtz区文峰路68号 ,邮政编码为266200。
第四条 学校为青岛市scmxtz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隶属于青岛市scmxtz区教育体育局管理,为实施三年制中职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招生对象和招生规模以本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班级数为准。
第六条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方向,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文化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全面素质。
第七条 学校秉承“育英才、强素质、尚德笃行、培养金色蓝领;谋发展、铸校魂、求实创新、服务经济建设”的办学理念,是首批国家重点职业学校、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校建设学校、scmxtz区技能型人才培养基地。2022年与奇瑞集团合作成立“青岛奇瑞汽车产业学院”并设在我校。
第八条 学校以“勤奋、守纪、团结、求是”为校训;以“教书育人、尊师爱生、勇于实践、奋发进取”为校风;以“严谨、求实、科学、创新”为教风;以“立志、务实、勤学、实践”为学风。
第九条 每年6月10日为学校建校纪念日。
第二章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第十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监督保障作用。学校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组织建设,保证正确办校方向。学校成立中共青岛市scmxtz区第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下设五个党支部。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党委的具体职责为:
(一)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各方面全过程,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参与学校发展规划,学期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的讨论研究和决策。
(十一)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凡属重大问题均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委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学校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组织班子成员的行政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会议。
学校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其他党委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的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应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学校党委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班子成员到会。党委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
第十四条 校长是学校主要行政责任人,依法登记为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组织实施学校党组织有关会议决议,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履行下列职权: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课后服务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组织提议研究、报告重大决议拟定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复议事决策机构。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可邀请非行政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参加会议,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对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组织书记的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
校长办公会议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校长和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按要求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由全体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组成(含中层干部)。
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要的教育教学事项,应当经校务委员会审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党委会议审定。
校务委员会的召开,由校长主持。重点分析、研究、反馈、交流教育教学管理等阶段性工作的进展情况,提出部署下一阶段工作任务,讨论、决定校长提出的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学校的职权。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表决通过。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修)定情况报告,审议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专业指导委员会,审议学校教科研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评定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评议教师学术水平,对学校课程(专业)、师资队伍规划与建设提供咨询。
专业指导委员会由校内具有学术威望的不同学科或者专业的骨干教师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校外专家参与。
第二十条 学校成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或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充分发挥其在学校管理和服务师生中的作用,维护青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综合部、学生发展部、教学管理部、后勤保障部、招生就业指导部、安全工作部、工会、妇委会、团委、专业部等职能机构。
综合部负责做好学校决策和所布置工作任务的执行、反馈工作,传达学校领导的工作意见,协助校长搞好行政协调和学校内部管理,负责学校行政公文的起草工作,做好学校行政公文的收发处理,做好外来考察参观及上级检查工作人员的接待工作。
学生发展部负责学生思想品德的教育和管理,抓好班主任工作,学生德育工作方面的决策,开展丰富多彩的德育活动,负责环境卫生管理。
教学管理部负责学校的教务工作,通过教研组执行校务委员会关于教学方面的工作决策,落实教学常规,执行教学工作计划,进行教学全过程的组织、监督、指导、评估和调控,搞好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工作。
后勤保障部负责学校后勤工作,为教育教学和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理好财,管好用好校产,搞好校舍设施维护管理。
招生就业指导部负责学校的实习就业管理工作,开展职业规划教育、搭建校企合作平台,推进校企深度合作,促进实习就业岗位精准匹配,落实实习及就业政策和学生实习就业岗位跟踪等工作。
安全工作部负责做好安全保卫综合治理、普法工作,严格校大门管理,维护好学校区域的治安、学习、工作、生活秩序,开展好法制、消防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
工会负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信访工作,及时办理上级工会批转的信访件。切实履行教代会参政议政作用,积极开展师德教育活动,组织好教职工文体活动、老干部等工作。
妇委会、团委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符合自身特点的工作。
各专业部全面负责本专业部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积极推进法治工作机制建设,发挥专业人士在学校依法治校中的作用。
学校聘请法律顾问、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学生申诉机构,设在政教处;设置教职工申诉及调解机构,设在教导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党务、校务等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教职工、学生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四章 学生
第二十五条 按照招生政策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并取得学籍的,为本校学生。
第二十六条 学生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权利,应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制度,成立学生会组织,积极推行学生自主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建立学生学籍档案,依法依规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相关手续,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的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依法依规制定校规校纪,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或实施教育惩戒,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者可以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条 学校对在籍在读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免除相应费用、提供助学金等方式给予资助。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教辅人员组成。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核定的编制数、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竞聘上岗,依法依规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学校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制度、职称评聘制度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学校制定教职工培训规划和计划,对教师和其他教职工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充分发挥在中小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学生管理方面的作用。
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法依规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职称评聘、岗位晋升、资格注册、薪酬分配、续聘解聘以及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工资报酬、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于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职业道德规范和聘用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五育融合,实施素质教育,建立健全学生全面培养体系,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执行国家职业教育考试制度。学校教务处组织好期中考试、期末考试,技术等级考试和毕业考试。学生毕业实行“双证”制度。
学校依据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构建基于学校办学理念和特色的校本课程。学校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职业学校用书目录”选择教材,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写校本教材。按照《青岛市职业学校教学规范》等有关规定加强常规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课堂教学、实习教学、批改作业、课外辅导、考试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四十条 全环境立德树人工作体系。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建立健全全环境立德树人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全体教职工的育人作用,深化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塑造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格局。构建“五育融合、特色发展”的全环境育人体系,深化课程、文化、活动、实践、管理、协同育人机制,具体实施要求如下:
体育教育:目标任务为增强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培养终身锻炼习惯,掌握1-2项运动技能。管理措施:开齐开足体育课程,推行“健康知识+基本运动技能+专项运动技能”教学模式;开展阳光体育活动,定期举办运动会、体育竞赛,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美育教育:目标任务为提升审美素养,培养艺术特长,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管理措施:开设音乐、美术、书法等必修课,开发非遗技艺、地方艺术等校本课程;建设艺术社团,举办校园艺术节、展览展演活动,支持学生参与社会美育实践。
劳动教育:目标任务为弘扬劳动精神,掌握劳动技能,培养职业荣誉感。管理措施:开设劳动教育必修课,组织校园保洁、专业实训、社区服务等实践;校企共建劳动教育基地,将劳动表现纳入实习考核评价体系。
创新与科技教育:目标任务为培养科学素养、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管理措施:开设创客课程,建设科技社团,组织技能大赛、创新创业项目孵化;对接产业需求,开展“工匠精神”主题教育,鼓励学生参与技术革新。
心理健康教育:目标任务为促进学生人格健全发展,提升心理调适能力。管理措施:开设心理健康课程,配备专职心理教师,开放心理咨询室;实施全员心理健康筛查,建立“一生一策”心理档案,完善危机干预机制。
职业院校实习管理:目标任务为规范实习流程,保障学生权益,强化职业技能培养。管理措施:严格执行《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落实“校企双导师”制度;建立实习质量监控平台,跟踪实习过程,严禁违规安排实习;实习前签订三方协议,购买意外保险,保障劳动报酬和休息权利。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管理机制,按照减轻学生负担、提高教学质量的要求,加强备课、上课、作业、辅导、考试、评价等教学全过程管理,形成课程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质量评估体系。
学校加强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健全完善教学研究制度和促进教学改革制度,提升教师的业务水平、教学能力,推动教学改革,提高课程与教学质量。
(一)加强教育理论和教学业务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
(二)加强教改教研工作。引进教改成果,推广本校教改经验。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研究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给予奖励。
(三)加强基本知识、基本理论教学和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注意发现和培养有特长的学生。
(四)建立“教学开放周”“推门听课”制度。
(五)学校建立学生实习管理制度,规范和推进开展学生教学实习、定岗实习工作。
第四十二条 推进教育教学和管理信息化建设。一是构建智慧教育生态体系。建设智能化教学支持环境,推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打造“人工智能+教育”创新应用示范校。二是完善信息化教学设施。建设智慧教室、虚拟仿真实训室等数字化教学场所,开发数字化教学资源库,实现优质教育资源共建共享。三是健全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覆盖教务管理、学生管理、实习管理、质量评价等全流程的智能管理平台,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四是提升师生信息素养。开展教师信息化教学能力培训,培养学生数字化学习能力,将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五是保障信息安全。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防护体系,规范教育数据采集、存储和使用流程,保护师生个人信息安全。
第七章 财务资产和其他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
第四十四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仪器、图书资料,归学校专用,未经scmxtz区人民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不能改变其用途。每年至少两次对校舍进行检修和维护。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行为,应当依法赔偿。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公开。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财务活动严格按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学校依法制定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并依据相关制度使用和管理经费。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收费规定、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完善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实行安全风险评估和检查,加强校园及周边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成立家长委员会,成员可以通过学生家长自愿报名、民主推选等方式产生。
学校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以多种形式听取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取得家长的支持帮助。
学校应当加强家长委员会工作指导,明晰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行为,保障作用发挥。学校严格家长通讯群组信息发布管理,严禁以家长委员会名义开展违规收费、违规补课等行为。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工作机制,统筹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长会、家访、家长开放日、家长接待日等家校沟通渠道,丰富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内容,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建立或者利用德育、科普、法治、研学旅行等教育基地,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企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九章 终止与剩余资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的;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的;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按程序报批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六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资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学校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并按照规定程序备案后实施。
第五十八条 学校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以及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应当依据章程制订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