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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责任督学考核办法
发布日期: 2019-08-12

  为切实加强对责任督学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责任督学的监督、指导、帮助、服务作用,进一步调动责任督学的积极性,规范责任督学督导行为,根据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市、区市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任命或聘任并实际参加督学责任区挂牌督导活动的责任督学(含兼职督学和已经退休或离职的特约督学)。受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指派参加的综合督导、专项督导的督学的考核参照本办法实施。在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工作的专职督学不在本办法确定的考核范围之内。

  二、考核内容

  责任督学考核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督导工作完成情况。包括实施督导、督导报告、督促整改、任务完成和工作总结等情况。

  (二)参加培训情况。包括参加集中培训和自主学习等情况。

  (三)廉洁自律情况。包括遵守廉政规定、遵守工作纪律和工作作风等情况。

  具体考核内容及计分办法见附件。

  三、考核程序

  责任督学考核工作由市、区市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牵头,组织相关人员成立考核小组,按照公开、公平、注重实绩的原则实施考核工作。考核按照学年进行,每年8月对责任督学上一学年度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自查自评。责任督学对照考核要点自评,填写自评表并撰写年度工作总结。填好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本级教育督导机构。

  (二)学校评价。市、区市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组织挂牌督导责任区学校对责任督学工作进行满意度评价。

  (三)综合考核。在责任督学自评和责任区学校评价的基础上,考核小组结合日常工作,对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完成情况、参加培训情况、廉洁自律情况等进行综合考核,打出最终分数,形成综合考核结论。

  四、考核等次

  (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优秀人数比例不超过30%,良好人数比例不超过40%。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定为不称职:

  1.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督导工作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结果公平公正的;

  3.滥用职权,打击报复,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4.受到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

  五、结果运用

  (一)考核结果作为督学续聘、发放工作补助、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等级为良好等级以上的责任督学,给予一定的表扬和奖励。

  (二)对年度考核不称职的责任督学,取消其督学资格并予以解聘。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青岛市责任督学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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