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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散居孤儿和重点困境儿童核定、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10-13

青岛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散居孤儿和重点困境儿童核定、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民政局:

根据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孤儿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青民〔2020〕12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散居孤儿和重点困境儿童等相关儿童核定、审批相关工作,优化办事流程,缩短办事时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孤儿

孤儿是指具有我市户籍、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含机构内集中养育的孤儿、弃婴弃童和社会散居孤儿。

(一)申请

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以下材料:

1.儿童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2.儿童出生医学证明;

3.儿童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

4.孤儿父母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民事判决书。

(二)审核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一式三份),报各区(市)民政局审批。

(三)审批

区(市)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青岛市困境未成年人关爱救助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具有本地户籍、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一)申请

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儿童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以下材料:

1.儿童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2.出生医学证明;

3.儿童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

4.父母属于重残的,提供残疾人证。

5.父母属于重病的,按照《转发山东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民规〔2020〕2号)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流程办理。

6.父母属于服刑在押的,提供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7.父母属于被强制戒毒的,提供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8.父母属于死亡的,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民事判决书。

9.父母属于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提供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文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10.父母属于失踪的,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民事判决书。

11.父母属于失联的,按照《转发山东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民规〔2020〕2号)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流程办理。

(二)审核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申请人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报各区(市)民政局审批。

(三)审批

区(市)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青岛市困境未成年人关爱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重点困境儿童

重点困境儿童包括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经诊断身体重残、患重病或罕见病需要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

(一)申请

由重点困境儿童监护人向重点困境儿童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以下材料:

1.儿童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2.儿童出生医学证明;

3.儿童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

4.重点困境儿童父母死亡或失踪的,提供其父母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民事判决书。

5.儿童属于重残的,提供残疾人证。

6.儿童属于重病或罕见病的(详见附件1),提供二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或出院证明。

7.家庭属于经济困难或贫困家庭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查验其低保身份。

(二)审核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填写《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报各区(市)民政局审批。

(三)审批

区(市)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青岛市困境未成年人关爱救助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受艾滋病影响儿童

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包括艾滋病致孤儿童、父母一方感染艾滋病或因艾滋病死亡的儿童、本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的儿童。

(一)申请

由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以下材料:

1.儿童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2.儿童出生医学证明;

3.儿童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

4.二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HIV抗体确症检测报告单);

5.经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核盖章的《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情况审核表》。

(二)审核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填写《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报各区(市)民政局审批。

(三)审批

区(市)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青岛市困境未成年人关爱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五、基本生活费发放

根据青岛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市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有关情况的通知》(〔2020〕091号)文件要求,享受低保的孤儿(包括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社会救助部门不再为其发放低保补助金,孤儿养育金由儿童福利部门统一发放。

重点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费,在低保补助金发放的基础上,由儿童福利部门补差发放,保障其基本生活养育标准。

附件:1.重点困境儿童患重病、罕见病的认定标准

2.青岛市儿童业务表格模板

3.监护协议书模板

青岛市民政局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

重点困境儿童患重病、罕见病的认定标准

一、重点困境儿童是指: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经诊断身体重残、患重病或罕见病需要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

(一)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指低保家庭中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因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

(二)经诊断身体重残、患重病或罕见病需要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指低保家庭中经诊断身体重残、患重病或罕见病需要长期治疗的儿童。

二、重残认定标准:根据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规定:重残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以残疾人证为准。

三、重病认定标准:青岛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市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有关情况的通知》(〔2020〕091)关于“重病”的解释: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2007年联合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所指的25种重大疾病(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终末期肾病、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脑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3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

四、罕见病认定标准:根据市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医保字〔2019〕12号)纳入门诊大病的罕见病:特发性肺纤维化、系统性硬化症、帕金森氏病(罕见病为青年型、早发型)、多发性硬化、重症肌无力(罕见病为全身型重症肌无力)、肝豆状核变性、血友病、苯丙酮尿症戈谢氏病、戈谢氏病。

(此页无正文)


 岛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0年10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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