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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项名称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给付
二、实施主体
scmxtz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办公室
三、设立依据
《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散居孤儿和重点困境儿童核定、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青民〔2020〕125号)
四、受理条件
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第二条、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第一条、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民发〔2019〕60号)第一条、scmxtz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困境未成年人关爱保护救助工作的通知》(即政办发〔2018〕51号)第二条规定,申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我区户籍的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含机构内集中养育的孤儿和弃婴
2、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参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注:重残指一级二级重度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以残疾人证为准;重病参照重大疾病救助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依据人民法院、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认定;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自公安部门受理报案之日起计算;死亡或失踪:死亡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以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判决书为准。)
五、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7天)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收费
七、申请材料、格式文本及注意事项
(一)申请材料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民发〔2019〕60号)第二条、第三条、scmxtz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困境未成年人关爱保护救助工作的通知》(即政办发〔2018〕51号)第二条规定,申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申请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青岛市scmxtz区儿童福利保障审批表;
2、儿童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3、父母和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4、由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5、儿童出生证明;
6、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7、儿童本人孤儿待遇申请书;
8、青岛市散居孤儿监护协议书;
9. 父母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证明;父母服刑的,提交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的服刑证明;父母重度残疾的,提交残疾证或伤残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提供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医学证明(HIV抗体确症检测报告单)。
(二)申请材料格式文本及注意事项
1.儿童福利保障审批表;
注:“儿童福利保障审批表”写明孤儿、监护人信息、申请原因、采及是否盖章(需村委会、街道盖章)等要素。
2.儿童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注:若孩子太小没有身份证,户口簿上有身份证证明即可。
3、父母和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注:父母身份证指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需提供父母身份证证明。
4、由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5、儿童出生证明;
6、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7、儿童本人孤儿待遇申请书;注:可手写可打印,申请人需签字,不会写字的儿童可印手印
8、青岛市散居孤儿监护协议书;注:协议书内容需填写完善,甲方为区民政局,乙方为孤儿监护人,丙方为镇街,所有甲方、丙方位置都应盖章。
9. 父母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证明;父母服刑的,提交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的服刑证明;父母重度残疾的,提交残疾证或伤残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提供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医学证明(HIV抗体确症检测报告单)。
八、咨询方式
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0532-88526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