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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项名称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二、实施主体
scmxtz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和儿童福利科
三、设立依据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第二条;
2.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第一条;
3.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鲁民发〔2010〕62号)第一条;
4.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民发〔2019〕60号)第一条;
5.青岛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散居孤儿和重点困境儿童核定、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青民〔2020〕125号)第二条。
四、受理条件
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第二条、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第一条、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民发〔2019〕60号)第一条、青岛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散居孤儿和重点困境儿童核定、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青民〔2020〕125号)第二条规定,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本地户籍、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注:重残指一级二级重度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以残疾人证为准;重病参照重大疾病救助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父母属于服刑在押的,提供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父母属于被强制戒毒的,提供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父母属于死亡的,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民事判决书;父母属于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提供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文书或相关证明材料;父母属于失踪的,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民事判决书;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自公安部门受理报案之日起计算。)
五、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7天)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收费
七、申请材料
青岛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散居孤儿和重点困境儿童核定、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青民〔2020〕125号)规定,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2、儿童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3、父母和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4、儿童出生证明;
5、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
6、儿童本人孤儿待遇申请书;
7、青岛市散居孤儿监护协议书;
8、父母相关证明材料。
八、办理事项
(一)审核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申请人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报各区(市)民政局审批。
(二)审批
区(市)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青岛市困境未成年人关爱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九、咨询方式及咨询电话
scmxtz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和儿童福利科,0532-88526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