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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项名称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给付
二、实施主体
scmxtz区民政局儿童福利科
三、设立依据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第二条;
2.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第一条;
3.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鲁民发〔2010〕62号)第一条;
4.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民发〔2019〕60号)第一条;
5.《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散居孤儿和重点困境儿童核定、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青民〔2020〕125号)第一条。
四、受理条件
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第二条、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第一条、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民发〔2019〕60号)第一条、青岛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散居孤儿和重点困境儿童核定、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青民〔2020〕125号)第一条规定,申请孤儿生活保障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孤儿是指具有我市户籍、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含机构内集中养育的孤儿、弃婴弃童和社会散居孤儿。
五、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收费
七、申请材料
青岛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散居孤儿和重点困境儿童核定、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青民〔2020〕125号)规定,申请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儿童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2.儿童出生医学证明;
3.儿童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
4.孤儿父母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民事判决书
八、办理事项
(一)审核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一式三份),报各区(市)民政局审批。
(二)审批
区(市)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九、咨询方式及咨询电话
scmxtz区民政局儿童福利科,0532-88512537